苏报之案正邪辩

苏报之案正邪辩

1903年,上海发生一起清末轰动一时的政治大案,即《苏报》案。

《苏报》是中国人在上海租界内办的一张进步的华文报纸。1903年,邹容的《革命书》出版,书中讴歌革命,号召推翻满清专制,创建共和。《苏报》载文介绍和推崇此书。同时,还刊载章太炎先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反对改良,亟呼革命,甚至直指:“载湉小丑,未辩菽麦。”矛头直指光绪皇帝(即载湉)。

在满清政府的多次要求下,帝国主义的租界当局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终于查封《苏报》,拘捕了章太炎和邹容,并于同年7月15日在英租界内公审。

这一天,各国领事带着翻译涌到会审公堂。美国领事被公推做领袖。本案“原告”清政府由江苏候补道俞明震代表出庭,并雇请了洋律师古柏、哈华托为代理人,“被告”章太炎、邹容也延聘了博易、雷满等律师为辩护人。

上午10时,英国总领事署的翻译官迪里斯和清政府会审委员孙建臣主持开审。章太炎、邹容昂然自若地走上公堂。

堂上,先由洋律师古柏代表清政府向被告提出“控诉”。他摘引6月份《苏报》的某些言词为“罪证”,指责“被告心怀叵测,谋为不轨,挑拨诋毁政府,欲使全国民众仇视皇上,痛恨政府,实属大逆不道”。然后,要求领事将人犯移交中国地方官按律治罪。

会审官讯问“被告”。邹容坦然说道:“因为愤恨清政府专制统治,所以我写了《革命书》一书,又听说公堂要抓我,我特到这里来报到。”

章太炎则义正辞严地痛斥清政府勾结帝国主义迫害革命志士的卑劣行径。并指出:“你们自称为中国政府,以中国政府的名义来控告罪人,却不在中国法院,而在别人所管辖的最小的新衙门,真乃千古笑柄!”

7月21日下午2点15分,第二次审讯开始。古柏按照清政府的旨意,在发言中借口此案另有交涉,要求改期会讯,意欲将此案移交清政府处理。

被告辩护人博易律师当即反驳道:“此案发生在租界内,按照《公共租界章程》,理所当然应归租界公堂审理。”并转守为攻,向对方和会审官提出一连串的诘问:“按照法律,凡是诉讼必须原告被告两方齐全才行,倘若只有被告而无原告,则诉讼不具。现在有人控告被告有罪,那么,我们要问堂上各官:今日之原告究竟是何人?是北京政府呢,还是两江总督?是江苏巡抚呢,还是上海道台?请明白宣示。”

古柏犹豫了半天,含含糊糊地说:“这个,这个,当然是大清政府……”

博易立即驳诘道:“以堂堂中国政府,竟然向属下之低级法庭起诉某个个人,受其裁判,岂非笑话?”博易不容对方有喘息机会,又连连进攻:“这样看来,原告尚无定人,既无原告,如何审案?再者,章、邹等人不过在报上写了几篇文章,并无违反租界规则之举。你们指控被告,有何证据?另外,刚才你们就要交涉,交涉什么事,应向法庭公布。如果政府律师既不能指出章、邹等人犯的什么罪,有什么证据,又不能说明交涉何事,则此案应立即注销,方为公平妥当。”

在被告律师有力的驳诘下,第二次审讯又只得匆匆收场。

此时,《苏报》案轰传全国,清政府迫害革命党人的行径遭到全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12月3日至5日,连续三天审理此案。

这一回,古柏律师除了重复前两次的陈词滥调外,又出示了载有章太炎文字的《苏报》,说:“经我们调查,政府所控二犯之罪均有证据,此为《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文,请堂上披阅。”

被告律师斥道:“这种东西算不得什么证据!众所周知,凡是有教化的国家,办案都得有真凭实据,方可定罪判刑。若无凭据,何来罪名?又岂能判刑?否则,就算不得有教化之国!”

古柏气势汹汹地说:“你们印这些书报都是大逆不道的!如果说不是谋叛,那么为什么要写《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这样的文章?用意何在?”

这时,章太炎慷慨陈词:“我在爱国学社教书,经常读到康有为编写的东西。一看都是些反革命、袒护满人的胡言乱语,实属害人子弟。所以起而作书,据理驳之。”

古柏以为抓住了把柄:“既然教书,为什么攻击圣上是‘小丑’?难道你不知道圣上之讳应该回避吗?这不是大逆不道?”

章太炎大笑道:“什么圣上之讳,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古汉语里,‘小丑’一词本作‘类’字讲,也可以作‘小孩子’解,根本不含有毁谤之意。至于什么‘今圣上’讳,我遍读欧西各国法律,并无此话。我只知道清帝叫载湉,不知所谓‘圣讳’。写写名字有何不可?”

古柏又转而质问邹容:“《革命书》一书出版后,到处被人出售,为什么不出来禁止?”

邹容严词斥道:“我既不是巡捕房巡捕,又不是上海县县官,别人要售书,我有什么权力去禁止呢?”

几番辩论下来,弄得清廷代表及古柏等人张口结舌。

被告律师严正指出:“章太炎、邹容二人都是学子,写书撰文,均出于爱国之忧,并无谋叛之意。应立即释放,不应定罪判刑。”

就这样,章太炎、邹容及其代理律师在公堂上多次据理反驳,把“原告”驳得体无完肤,使清政府从“原告”变成了“被告”。

然而,帝国主义的公堂,最终仍对章太炎和邹容作了有罪的宣判。此事进一步激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