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治,行新法
严复受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影响,具有重法治的倾向,认为只有懂得以法治国的人,才是“知治之要”。关于这个问题,严复曾借历史事例加以发挥:“朱博曰:‘太守不知经术,知有汉家三尺法而已。’至哉斯言,此汉明法吏之所以众也。王荆公变法欲士大夫读律,此与理财,皆为知治之要者。蜀党群起攻之,皆似是实非之谈。至今千年,犹蒙其害。”
基于这种观点,严复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这种思想只能导致“昌世少而乱世多”的结局。因为“人治”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君为圣明”者毕竟不多。这样,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没有保障。他认为,只有法律才是靠得住的,法律是保护国民人权和维持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无论国家、人民,“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因此,中国如欲富强而久安,就应该重视以法为治,建立一套上下咸遵,“一国人人必从”的完备法律制度。这就应该仿效和采用西法。
为了推行法治,严复建议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改变中国专制制度下的立法、司法、行政之权皆操于皇帝一人之手的状况。严复指出:“中国自秦以来无所谓天下也,皆家而已。一姓之兴,则亿兆为之臣妾。其兴也,此一家之兴也;其亡也,此一家之亡也。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其家亡,则一切与之俱亡,而民人特奴婢之易主者耳。”他进而指出,在这种体制下,中国古今于国事犯,无持平之狱。其结论是:“此专制之制所以百无一可者也。”
严复认为,为了改变几千年来压抑中国人民自由的专制主义的暴君统治,就要向西方国家学习,在法律上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废除皇帝身兼“三大物”则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严复主张首先应该使君权与民权分立。他指出:“今日所谓立宪,不止有恒久之法度已也,将必有其民权与君权分立并用焉。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这里所说的民权,主要指设议院,使其掌握立法权。他以西方国家为例来说明其优越性:“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这里,他指出了立法权独立的重要意义。
严复还主张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开,独立地进行审判。他指出:“所谓三权分立,而刑权之法廷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止。”他认为只有这样,才会有持平之狱,国民的利益才能受到保护。显然,这是他关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的说明。他认为西方这种审判制度优于中国的旧制,因为在中国的专制制度之下,帝王、守宰“一人身而兼刑、宪、政三权”,分司不明确,容易发生流弊,难有持平之狱。
严复虽然主张法治,但又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反对专任刑罚。他认为刑罚是统治者不得已而用的救济办法,它仅能起到一种特殊预防的作用。他指出,人之所以犯罪,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计短”,即不明事理,没有羞耻之心,归根到底是由于民智不开、民德不新的缘故。所以要防止犯罪,应当从教育入手,“急急于教育”,以开民智、新民德,使“细民知自重”,民知自重则耻于犯法,“其效深于以刑也”。
此外,严复主张采西法,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还包含有取消领事裁判权、恢复中国司法主权的意图。他认为,“地之所在”即“法之所行”。世界上不论哪一个国家的国民到别国去,都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如法国人到英国,就应该遵守英国的法律;唯独外国人到中国来,却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司法管辖,在中国领土上甚至出现“数十国之律令淆行其中”的怪现象。为了恢复中国的司法主权,除了进行法制建设以外,他还建议集合各国法学家,共同讨论,制定一个“专治来寓中土之外国人”的法律。设立专门处理涉外案件的机构,取消外国领事官在中国的“理刑之权”。
作为近代中国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严复通过实地接触和翻译西方政治法学著作,形成了一套以“变法”和“法治”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在他的“法治”主张中,强调了自由和民主对当时中国的重要意义,为西方政治法律观念的传播起了重要作用。要探讨维新派的法律思想,是不能离开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