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具有民主主义色彩。他详细比较了“一家之法”和“天下之法”,主张以后者取代前者,建立体现天下民众利益、维护天下民众权利的新法律。他的先进思想是对整个正统法制的否定,是近代法律理论的先驱。

1.肯定“无法之法”,否定“非法之法”

黄宗羲犀利地指出,维护君主专制的法律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所谓“一家”是指君主一姓,“天下”是指天下民众。“一家之法”是维护君主私人利益的旧法律,“天下之法”是与正统法律相对立并体现民众利益的新法律。他通过对比三代以上的法律和三代以下的法律来阐释应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道理。他提出的观点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三代以上的法律是为维护天下人民利益而设立的“天下之法”,法律虽粗疏却能收到良好的统治效果,可以称之为“无法之法”。三代以下的法律是为保护君主独享天下而存在的“一家之法”,法令虽详却并非为天下民众而设,只能称之为“非法之法”。而从天下大公的角度看,“非法之法”是不配称为国家的法律的。在此,必须注意到黄宗羲推崇三代之法并不是持历史退化观而主张复古,他的真实意图是为了建立民主色彩的“法治”而对正统法制进行彻底的批判。

为了证明以上观点,黄宗羲从法律的产生和法律的社会效果两方面展开论述。首先,三代以前的帝王为了天下黎民的利益而建立各种制度,授田地,兴学校,制礼仪,建军队,如此种种“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都是兴公利的好事。而后世君主得到天下后,“唯恐其祚命之不长,子孙之不能保有也”,防患于未然才制定出后来的法律。这种完全为君主及其家族的利益而制定出的法律,只能是“一家之法”。黄宗羲还举秦朝废封建为郡县,汉朝封诸子为王,宋朝夺方镇之兵为例,认为三代以下这种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根本不配称为法。其次,三代之法因为是“藏天下于天下”,帝王对“山泽之利”“刑赏之权”并不是窃为己有,所以与其子民之间并无贵、贱的悬殊差别。法律虽然粗疏,人民却能自觉地遵守,结果是“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正是“无法之法”。三代以后的法律为了保护君主尽吞天下财富的私欲,“藏天下于筐箧”尽归于君主一人,为了防备他人侵夺,用人行事处处设防,结果是法律越来越繁杂,“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以称之为“非法之法”。

2.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黄宗羲的“天下之法”是包含民主主义思想,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与权利的法律。为了确立“天下之法”,黄宗羲对“一家之法”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对维护“一家之法”的旧观念进行了批判。

他指出,“一家之法”的弊端,其一就是法令繁杂,君主为图私利,疑人设防,“故其法不得不密”。二是有法不依,君主“不胜其利欲之私”而随意践踏法律。三是压制贤才,所谓“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非法之法”为维护君主一姓的利益而设立,使得天下能人贤士不得不屈从于其困缚,从而无法发挥他们治国安邦、为天下谋利的真正才智。四是胥吏横行,为害百姓。君主谋取私利,成为胥吏们的榜样。他们操纵着密法酷刑,最终受其残害的牺牲品只是天下百姓。

黄宗羲批判维护“一家之法”的旧观念主要表现在他对“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论调的驳斥。他认为,王朝的开国者创立法度是“不胜其利欲之私”,是为了个人的享用和子孙的保有,后主毁坏法度也是“不胜其利欲之私”,创立者和毁坏者都是为害天下之辈,俗儒们拘泥其间,鼓吹守训法祖完全是错误的。

黄宗羲认为,应该严禁“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主为个人及家族谋取私利的行为,确立维护天下人利益的“天下之法”。“天下之法”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主,君为客”,君主是被动的服从者,天下人才是真正权力与财产的支配者。“天下之法”的主要内容是“天下之利”,即民众的土地、财产、教育等权利。他主张维护人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天下之人不论出身、职业,都有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平等权利,为官者不因爵位而贵,平民百姓不因出身而贱。他说道:“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黄宗羲主张的基本法制原则,是“天下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儒家中荀子最明确地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在正统法律思想中该观点得到了确认和发扬。黄宗羲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立足于“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基础上,其“治法”正是“天下之法”,而不是用于维护统治者一己之私的专制法律,这就打破了正统儒学的“人治”论,是在市民阶层的立场上赋予“法治”以新的含义。此外,黄宗羲认为天下有才智之人困束于“非法之法”、“一家之法”,只能“安于苟简”,而如果把“先王之法”、“天下之法”确立起来,就不但可以发挥“能治之人”的才干,还能够限制贪婪残忍之徒,使其不能危害天下,所以说他坚持“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在考察传统社会的“治人”和“治法”问题上,也曾有人走到了与他相同的出发点上,结果却是同途而殊归。理学家朱熹曾说道:“今日之法,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他提出的办法是立法疏略,让统治者根据情况自行处断,这就与黄宗羲的结论相去甚远了。可以说,黄宗羲的这一观点是深邃而锐利的,饱含着一个启蒙思想家的远见卓识。

黄宗羲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是明末清初社会矛盾的必然产物,富有时代色彩。在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传统的大一统帝国,他的理论开启了后来者的思维,为近代改良派和革命派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虽然由于历史的局限,其“法治”主张没有完全打破旧的传统,但他仍是杰出的启蒙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