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乃出令,令出惟行,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的行政法制原则

慎乃出令,令出惟行,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的行政法制原则

1.率众兴事,慎乃宪的行政原则

《尚书》有许多论及依法行政,坚持法制的论述。“率众兴事,慎乃宪”(《尚书·虞夏书》,第67页),就是统牵臣民,兴办各种事业,要慎重遵照国家法度,似有依法行政办事之意。法律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不公,不法官吏和犯罪分子就会为所欲,危害国家社会,侵害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文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政治民主清廉,法制健全完善,执法严格公正,经济繁荣,社会公平,管理有序,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官民都遵纪守法,一切依法办事。

2.慎乃出令,令出惟行

各级政府的政令规章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是否反映民意民情是个重大政治问题。政令必须谨慎正确,这是政令权威性的灵魂。切忌朝令夕改,或政出多门,缺乏连贯性与相关性。政必信,令必行,决策时必须先“稽于众”“无稽之言勿听,弗询之谋勿庸(用)”(《尚书·虞夏书》,第43页),制定政策必须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经过反复论证。毛泽东多次教导人们: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千万不可粗心大意。实践中证明原先的决定确有错误,必须及时完善改正,不能以维护所谓权威而一错再错。

3.主张罪弗及嗣,赏延于世

在封建制度下,统治阶级为了镇压、报复、恫吓人民群众,除使用各种酷刑外,还实行诛灭九族,罪及无辜等。《尚书》明确反对“罪人以族,官人以世”(《尚书·周书》,第204页),即个人犯罪不涉及父母子女,坚持“罪刑自负”原则。而在用人问题上,《尚书》反对“官人以世”的官员世袭。而对于那些有功于国家的人,其后人有困难者应予帮助照顾。不过儒家的这些合理主张,历代封建统治者很少采纳。

4.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尚书》中的许多主张,在今天仍有实际意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尚书·虞夏书》,第41页),就是在定罪时,在可以重判也可以轻判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处于有罪与无罪之间者,应从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人”(《尚书·虞书》,第41页)。宁可放掉一些不守正道的人,也不要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滥杀没有罪的人,只对“杀无赦者”杀之,在司法中尽可能不冤不漏,公正执法,在人民的心中就会产生和谐的心境。在功赏问题上,可赏可不赏者赏,可轻可重者,重赏。

5.树德务滋,除恶务本

“上下比罪……惟察惟法”(《尚书·周书》,第441页),这是《尚书》中的重要法治思想。“惟察惟法”近似于今天的“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的含义,“惟察”就是要周密的侦察调查,彻底全面查清事实,在此基础上“惟法”,只能用法律来衡量判断,量刑定罪,至于“上下比罪”近似于当今的“类推”,荀子也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大略》)。古今中外的任何法学家或最完备的法典,都不可能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列入法条。没有“上下比罪”或“类举”,可能会出现某些对社会确有严重危害的行为而又无法律可据以定罪的尴尬局面,只能“依法”放掉一些罪犯,这就失了法律的正义公正原则。

“树德务滋,除恶务本。”树立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要从细小的事情做起,要大力倡导,弘扬扶持发展,消除腐恶,要从根本源头抓起,要坚决果断,全面彻底,决不手软,除恶务尽。

《尚书》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的政治家、学者、民众都很重视对它的学习研究,并从中得到了许多启示,其主要思想在不同时代都得到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