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大清民律草案》
旧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共33章,1569条。草案完成于宣统三年(1911年),但因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而未正式颁布。主要内容包括: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周详的规定,如: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及于地上地下”。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入其地内,以维护其所有之安全;凡承租地主土地的佃农,“虽因不可抗力”的灾害致“使用土地受妨碍”,或“权益受损失”,也不得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额,以保证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所有人于法令限制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他人不得稍加妨害,从而肯定剥削权的合法。确认私人债权,“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以致保护债权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民律草案》中有关亲属、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内容,几乎全部保留了旧律中封建礼教和伦理道德的条文。确认外国社团法人的特殊地位,以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