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氏族社会时期的音乐活动
中国音乐学术的发生,始于先民对各种音乐现象的认知和记述;中国音乐学术的成熟,形成于对诸种音乐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的了然和解释。根据音乐考古提供的成果,音乐学术活动的开始,要远于古代文献中记述的音乐起源材料数千年。这正是音乐学术史与一般以文字记载为依据的学术史有很大不同的地方。
早于文字记载的音乐学史,可以由音乐考古证明的音乐声学(律学)实践和由文献记述证明的音乐史学实践去进行考察。
在氏族社会时期的音乐生活中,先民不仅创造出丰富多样的音乐活动方式,并且也已开始在实践中从事最早的音乐活动。虽然在这方面并没有任何文字的记载,音乐考古材料却为今人提供了比以往文字记载更为可靠的历史信息。
在音乐考古上,近年在河南舞阳发现的属裴李岗文化时期的贾湖新石器早期文化遗址,出土有一批骨笛,多为七个按孔,距今约七千多年。据对其中一支骨笛的测音调查,能吹奏七声音列。有关的研究表明,这些骨笛的制作,是经过精确计算的。这类骨笛在乐器制作中的开孔方式上,不仅在工艺上基本遵循着同一种计算方式,甚至在测试其音高序列的精确性时,还使用了开设调音孔以调整音高的办法。由于管乐器制作的发音规律,要比弦乐器远为复杂而难以把握,所以贾湖先民学会用数学的计算方式寻求一种有规律可循的多孔笛发音规律,实际上意味着管律计算的开端。
这些表明,贾湖先民很早便已掌握了乐器制作中音列结构与数理逻辑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可以被视为最早的音乐声学(律学)知识。这类知识的实际应用,也就是一种学术行为。这些考古成果从实物上证实了,《尚书》 中所记载的 “同律度量衡”(《尧典》)、“律和声”(《舜典》)等音乐学术知识的产生,是相当早的。贾湖骨笛的实践(包括有关知识的传授与教习),为当时已经形成的音列构成观念甚至审美听觉心理上的谐和观念,从数理的角度提供了依据,并且可以将它看成是后世乐律学学术史的开端。
由文献记述证明的早期音乐史学的活动,主要是指通过口传方式承习下来的,即所谓“十口为古”的传史方式。传述者是部落中长老、巫祝之类从事宗教活动的人。记史者兼掌祭祀,这种状况直到春秋仍然存在。一个氏族部落的历史知识,在无文字甚至有文字的状况下,往往依靠这类人员给以整理、讲述,他们被认为是部落中最有学问的人(后世的“瞽史”即是这类人物)。这种口传的音乐历史知识,可以说是最早的音乐史学行为,并在后世的文字记述中被记录下来,从最初的以言语为媒体的知识变成以文字为媒体的知识。
例如,先秦文献对传说中“葛天氏之乐”、“阴康氏乐舞”、“黄帝令伶伦作为律”、喾、颛顼、尧、舜时期各类乐舞的产生(《吕氏春秋·古乐》);伊耆氏“蜡祭”乐舞 (《礼记·郊特牲》); 舜的祭典乐舞《箫韶》(《尚书·益稷》)等历史音乐活动的记载,都是经口传而成为一种音乐历史知识。这类活动,提供的主要是历史音乐活动发生的变化及其行为方式、音乐体裁及作品的产生、乐器(包括律器)的产生、乐舞的创作者等方面的内容。
由以上的介绍可知,中国的早期音乐学术活动,基本上是由与音乐形态相关的音乐声学(律学)知识及其应用、与人的音乐活动相关的音乐历史学知识及其应用这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而各种音乐观念(包括音乐审美意识),通常是包含于后世文献的文字记录之中。另外,早期音乐学术活动的重要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主要集中于对各种音乐工艺知识(例如骨笛、埙、石磐等乐器制作中对乐器音列的设计、音高的要求及发音规律的掌握)的传授、应用或研习,对历史上不同时期曾经发生、并产生有一定影响的氏族部落音乐活动的述说以求得最基本的文化认同,甚至将某些习用的音乐作品视为民族文化传统代代相传。使得这类乐舞知识,也自然成为一类有专人传授的专门学问。例如传说中黄帝时期的伶伦、帝喾时期的咸黑、帝尧时期的质、舜时期的夔……等,都可看作是当时的 “学问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