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先秦时代,儒、法、道、墨诸家各立门户,就有关治国平天下等一系列理论课题争长较短,互不相让,也不曾分判出高下优劣。但是,法家以刑治为特征,以集权专制为内容的理论体系更适合各国野心家们的胃口。所以,法家虽然在理论上没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却在现实中独占鳌头,倍受青睐。到了战国时期,各国立法,无不以法家理论为圭臬,法家代表人物往往便是直接的立法者。典型的例证即是李悝,作为早期法家的重要人物,他编撰的《法经》无疑是法家法律观的条文化。《法经》的出现,标志着法家主持立法时代的到来,成为秦汉立法的滥觞。“商君受之以相秦”(《晋书·刑法志》),至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全盘依照法家学说建构国家机器及政治秩序,秦律之中充斥着法家精神。迨及秦亡汉兴,情形并未有根本改观,所谓“汉承秦制”,“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汉书·宣帝纪》注),故汉初之律依然是法家之律。

儒学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之后,到了汉初便一步步地死灰复燃,至汉武帝时,竟出人意料地一举压倒了各种学派,取得了独尊的地位,包括法家在内的各种学术派别受到了官方的遗弃和排斥。当然,儒学的复兴并非是先秦儒学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之上,广泛吸收了各家理论“精华”而形成的新儒学。新儒学一旦上升为官学,就必然地不能容忍异端思想继续维持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尤其是不能容忍继续以法家化的法律来调整体现儒家价值观的社会关系。儒家迫切要求改造法律,彻底清除法家的影响。于是,一场旷日持久、处心积虑的法律儒家化运动便率先由董仲舒等人一手发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