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文化·魏国文化·魏文侯、李悝变法与魏国法治文化的高度发展

三晋文化·魏国文化·魏文侯、李悝变法与魏国法治文化的高度发展

魏国历史和文化的奠基者是魏文侯,这不仅因为他是魏国的开国君主,更重要的是他以其顺时应变的雄才大略,勇敢地冲破了传统的宗法亲亲关系和世卿世禄观念,起用了以李悝为首的一批地主阶级革新家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依靠他们变法革新,富国强兵,从此,新兴地主阶级正式成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魏国也一跃而为最早称雄战国的一流强国,“文侯由此得誉于诸侯”(《史记·魏世家》)。在魏文侯、李悝变法实践的推动下,魏国的法治文化获得高度发展,成为战国时代法家学派的策源地,对当时风起云涌的变法思潮起了先导作用,影响极其深远。

(1) 魏文侯、李悝变法及其实践成效

魏文侯即位后,任用李悝为相国,主持变法。李悝又名李克,是战国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他以其卓有成效的变法实践,对魏国的强盛做出了巨大贡献。后世史家赞颂说: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汉书·艺文志》),“魏国大治”(《说苑·臣术》)。李悝变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政治上改革官吏制度和在经济上改革农业政策。

其一,改革官吏制度。李悝主持变法后,坚持任公不任私,任法不任亲,实行量才选官,论功定位,废除了贵族特权阶级的宗法亲亲关系和世卿世禄制度,从政治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政权。比如,当魏文侯问李悝:“为国如何?”他明确回答:“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就是选拔国家官吏,要按其功劳大小封以爵位,给以俸禄;按其才能高下分派职位,进行赏罚。因此,必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他把这叫做“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就是剥夺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贵族子弟的世袭特权,以招徕天下有才能的人士治理国家。这样的改革,也就为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铺平了道路,使得一大批本非贵族出身的人士,可以有条件凭借其功劳和才干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以至成为地位显赫的执政者。

魏文侯正是遵照这样的原则,起用了一大批地主阶级革新家治理魏国。如任用李悝为相国,翟璜为上卿,吴起为西河守,西门豹为邺令,北门可为酸枣令,乐羊为大将,屈侯鲋为太子傅等等。所以,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在其《廿二史剳记》中,把这批因功而授爵,因能而授官的非贵族人物,称作是“徒步而为相”,“白身而为将”的“布衣将相”,他称赞魏文侯是“开后世布衣将相之局”的先驱者。魏文侯依重这批布衣将相,展开全面的社会改革,使魏国很快富强了起来。

其二,改革农业政策。就是推行“尽地力”、“善平籴”,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从经济上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尽地力”是增加生产的政策,就是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李悝说,在百里见方的地区内,有九万顷土地,如能“治田勤谨”,精耕细作,每亩即可增产三斗;反之则会减产三斗。这一增一减,相差一百八十万担,将直接影响农民的生活和国家的收入,因而必须大力提倡“尽地力之教”(见《汉书·食货志》)。李悝还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潜力的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提倡杂种间作,以防单一作物遇灾荒时难以补救;二是谷物生长季节要勤于耕耘,收获季节要虎口夺食,以免遭受风雨侵袭;三是充分利用宅旁、田埂等空闲土地,以扩大种植面积(见《太平御览》卷二八一)。以上这些,非常适合魏国人稠地窄的实际国情,因而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政府田赋收入的增加。

“善平籴”是调剂分配的政策,就是通过“平籴”手段,平衡粮食价格。李悝说,粮价“甚贵伤(市)民,甚贱伤农(民)”,“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因此,他制定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就是遇丰年时由政府购粮库存,遇到灾荒年景再平价发放,叫做“取有余以补不足”,作到“使民适足,价平而止”。这样,“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扼止了粮食投机活动,避免因粮价暴涨暴跌而造成农民破产,市民逃亡,也就达到了“使(市)民无伤而农(民)益劝”的目的。所以,李悝制定的平籴法“行之魏国,国以富强”(见《汉书·食货志》),极大地增强了魏国的经济实力。

魏国经过李悝变法,国富兵强,国家大治。在此基础上,魏文侯接连不断地展开了对外兼并,大大拓展了魏国的版图。首先是西向攻秦。从魏文侯十二年(前413)开始,短短数年,全部占有了秦的河西地区(在今陕西境内黄河南段以西、洛河以东以北),后又沿洛河北上,修筑了魏的西长城,从而牢固地控制了黄河天险以及对秦作战的主动权;接着,又派大将乐羊跨越赵国而北向攻灭了今河北正定一带的中山国;再接着,又与韩、赵联军东向攻入了泰山附近的齐长城,魏文侯并将战争中俘获的齐人献给周威烈王,迫使其正式册封魏、韩、赵为独立诸侯国;再接着,为争夺郑国土地,三晋联军又南下攻楚,大败楚师,魏国从此占有了原属郑国的大梁,为在中原地区图谋发展奠定了基础;直到魏文侯在位的最后一年,即魏文侯三十八年(前387),他还以自己的声威,有力地支持齐国田(陈)氏取代姜氏执掌政权,七八年后,田氏终于正式废掉姜姓国君,建立了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齐国田氏政权。这一切,充分显示了变法革新后魏国强大的内政外交实力以及“文侯由此得誉于诸侯”的崇高国际地位。

(2) 李悝著《法经》:中国古代第一部封建法典问世

李悝被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不仅在于他主持了当时震憾华夏大地的一场变法运动,进行了伟大的法治实践,更在于他发扬光大晋国法治文化的历史传统,把魏国的法治实践升华为法治理论,通过搜集整理各国所颁布的成文法,总结各国法律思想的积极成果,编撰了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法经》的编撰,奠定了战国法家学派的理论基础,也把魏国的法治文化推向了新的高峰,对当时各诸侯国相继展开变法,实行法治,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律令提供了重要依据,因而在我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法经》虽已失传,但从历代文献记载中仍不难窥见其大略。《晋书·刑法志》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李悝编撰《法经》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结构。按这个记载,《法经》分六篇,其编排次序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并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其一,保障地主阶级的财产和人身不受侵犯。李悝认为,《法经》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王者之政”,“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荀子说:“窃货曰盗”,“害良曰贼”(《荀子·修身》)。可见,封建社会所谓“盗”,主要是指庶民百姓因不堪忍受饥寒冻馁而在经济上对地主阶级财产的侵犯;所谓“贼”,则主要是指下层庶民在政治上铤而走险,犯上作乱,由此危害地主阶级的人身安全。因此,以维护“王者之政”为宗旨的《法经》,便把《盗法》《贼法》排在首位。同时,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囚法》是“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捕亡”的法律,都是为惩治“盗”、“贼”服务的。由此看来,《法经》首先是一部保卫地主阶级政权、镇压庶民百姓反抗的封建法典。

其二,限制上层统治者的法律特权。《法经》突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旧的奴隶制传统,对上层统治者和贵族的法律特权给予了限制。其第五篇《杂法》,主要就是惩治上层统治者种种违法行为的。特别是如“博戏”、“不廉”这些条款,根据汉代桓谭《新论》所记载的《法经》内容,“博戏”又叫“嬉禁”,即禁止赌博,规定凡参与博戏者要罚款,太子博戏要处以笞刑,“不止则特笞”,如若屡教不改,甚至可以“更立”,即废掉太子;“不廉”又叫“金禁”,即禁止贪污受贿,违者予以严惩:“丞相受金,右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按照这样的法律条款,太子、文武大臣等上层统治者犯罪,也要绳之以法,予以惩处,从法律上否定了“刑不上大夫”的贵族特权,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斗争成果。

其三,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主张轻罪重罚是法家学派的共同特点,这首先体现在李悝编撰的《法经》中,后来商鞅在秦国把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故桓谭《新论》在引述《法经》的内容时说:“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商鞅有句名言:“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商君书·赏刑》)韩非也主张“峭其法而严其刑”,说:“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韩非子·五蠹》)都认为只有严刑峻法,才能使民畏惧,不敢以身试法,也就不会再有犯罪行为,商鞅把这叫做“以刑去刑”。(《商君书·靳令》)充分表现出法家理论的残酷性。在李悝的《法经》中,凡侵犯地主阶级经济、政治利益,对封建国家构成威胁的言行和思想,无不处以极重的刑罚。首先是对所谓“盗贼”的惩治极其严酷。根据桓谭《新论》的记载,《法经》甚至规定“拾遗者刖”,连在路上检拾到遗失物品这样的行为也要处以刖刑,原因是有“盗心焉”。对于威胁封建君权和有谋反嫌疑的言行,如盗窃符信、玺印,议论国家法令、偷越城墙、集体聚会等,一般都要处以极刑,甚至诛连家族。当然,《法经》也有按照具体情况加刑或减刑的规定,这就是它的最后一篇《具法》,叫做“以《具律》具其加减”,主要是针对“年十五以下”和“年六十以上”的老幼者酌情减刑,是关于量刑的法律条款。

总之,《法经》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历代封建王朝长期把它奉为制定律令的经典依据。如《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问世后,“商鞅受之以相秦”。商鞅从魏国出走投奔秦孝公时,就带去了李悝的《法经》。他被秦孝公任为相国,主持变法,使秦国很快强大了起来;他还根据《法经》六篇,结合秦国的法治实践,创制了《秦律》。秦灭之后,“汉承秦制”,于是产生了《汉津》,“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说明秦汉王朝的律令,都是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又如《唐律疏义》记载,“魏因汉律”,晋又“增损汉魏律”,可见,魏、晋王朝的律令,也都与《法经》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由此不难看到《法经》在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