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文化·韩国文化·韩非以法为本与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学说

三晋文化·韩国文化·韩非以法为本与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学说

(1) 韩非其人与韩国社会

据《史记》记载,韩非是韩国公子,出身贵族世家,“喜刑名法术之学”,他和后来在秦国飞黄腾达的李斯都做过荀子的学生。他有些口吃,“不能说道,而善著书”,连李斯也承认自己比不上他。韩非生活于战国末年,和申不害相隔一个世纪左右。当时的韩国,政治腐败,国弱兵削,在强敌秦国的武力威胁下面临着亡国的严重危机。为了救亡图存,韩非曾多次上书韩王,要求变法革新,以期“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但他的主张不被采纳,于是退而著书立说,写下了《孤愤》《五蠹》等“十余万言”的作品,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关于以法为本的法治学说。韩非的著作传到秦国后,秦王政(后来的秦始皇)无比感慨地赞叹道:“寡人得见此人,并与之游,死不恨矣!”韩王安六年(前233),秦国攻韩,在此危难时刻,一向不被重用的韩非却被韩王派遣出使秦国。韩非到秦后,秦王政很高兴,但还没有信任他。这时,秦国大臣李斯和姚贾向秦王进谗,于是韩非被囚禁,在狱中服毒自杀。而派人送去毒药的便是他的老同学李斯。韩非死后三年(前230年),他的祖国便被秦国所灭;死后十二年(前211),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

韩非生活的韩国社会,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呢?如上所说,在诸侯兼并、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事小国微”的韩国曾不断遭受到来自魏国和秦国的侵袭;战国中期,随着韩昭侯、申不害变法取得成效,韩国曾一度“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到了韩非生活的战国末年,秦对韩的威胁日益加剧。尤其韩国灭亡前的三十余年间,甚至连对强秦的“招架之功”也丧失了,完全变成了秦的附庸。正如韩非入秦后在其给秦王政的上书《存韩》一文中所描述的:“韩事秦三十余年”来,出外,就好比主人日用的“扦蔽”,不过是射箭时戴的袖套和坐车时挂的帷幔;入内,又好比主人日用的“席荐”,不过是草席、坐垫而已。秦只要出兵攻打别国,韩总是紧紧跟随,最后又总是韩国和各国结怨,而秦国得利;韩对秦入贡尽职,简直与秦国辖下的“郡县无异”。因此,秦欲攻韩,便不必出兵而“可以移书定也”,即只要发一封书信问题就解决了。这充分说明,当时的韩国,已是名存实亡的一具僵尸了。所以,韩非死后仅三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颖川郡”(《史记·韩世家》),韩国便无可救药地寿终正寝了,并且果真变成了秦国辖下的一个郡。

韩国如此衰败的原因究竟何在? 韩非在他的著作中作了深入透彻的剖析。其中,最使他痛心疾首的便是:“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于功实之上”(《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因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而导致法制混乱,这在韩国有其历史的传统,是韩文化的严重局限。后来,韩昭侯、申不害变法重在以术治国,法制混乱的局面并未根本扭转。到了韩非时代,法制混乱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以致“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韩非子·王蠹》)。就是说,法令所反对的人,君主却加以任用;官吏要处罚的人,君主却供养了起来。毁誉、赏罚完全颠倒。于是,“法禁坏而民愈乱”,法律禁令遭到破坏,国家民众愈加混乱。在这种情况下,那班如同蛀虫一样危害国家的“浮淫之蠹”必然借助法制混乱的土壤而滋生出来。韩非把所谓“浮淫之蠹”分作五种人,称做“五蠹”或“五蠹之民”,愤慨地指出:“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则国必乱,主必危矣”,“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然而韩国的现实是,危害国家的浮淫之蠹不但未予清除,反而被推举,被重用,其尊荣显贵远在为国而从事耕战者的功实之上,他们高官厚禄,养尊处优,无所事事,而到需要出力报效国家的时候,却不过是一群废物;相反,那些为国建功立业的“耕战之士”,和大力提倡耕战、主张变法革新的“法术之士”,不但不被推举和重用,反而备受排斥打击,甚至横遭杀身之祸。处在这样一种“所养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养”(《韩非子·显学》)的颠倒混乱局面下,又何从谈富国强兵呢?

那末,造成这种局面的最深的根源又在哪里呢? 韩非一针见血地指出:就在于那班窃国篡柄、把持朝政的“当涂之人”或“贵重之臣”,他们是导致法制混乱、国家败亡的真正祸根。这些人凭借权势,相互勾结,网罗党羽,纵容扶植危害国家的浮淫之蠹,残酷迫害要求法治的法术之士,终于把国家推向了败亡的境地。基于此,韩非挥笔写下了他的名篇《孤愤》,向人们揭示了当时在韩国主张变法革新的法术之士与窃权当国的当涂之人这样两种新旧政治势力的尖锐对立,指出他们之间是“不可两存之仇”,水火难容的矛盾,如不彻底铲除导致国家败亡的祸根,那末,韩国就好比“与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也。”在这种情况下,“欲国安存,不可得也”,想要国家不败亡,已是不可能的了。

(2) 韩非的法治学说

韩非生活的战国末年,正值新旧两大势力展开殊死搏斗和决战,然而,在当时,新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确立,旧的诸侯割据局面的结束,已是无可逆转的历史定势。韩非思想的不朽意义和价值,正在于他紧紧把握时代运转的车轮,在批判总结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创建了适应现实变革的新型的法治学说,由此宣告了如同韩国“当涂之人”那样的贵族守旧势力的末日,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并为秦始皇建立封建统一大帝国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指导。所以,韩非的著作受到秦王政的高度赞赏,因为,对于秦王政来说,这无疑是梦寐以求的政治教科书。

韩非的思想博大精深,包括了他的哲学观、人性论、历史观、政治学等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有机体系;韩非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他的政治学或法治学说,其主旨是:主张变法革新,全面实行法治,以完善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所以,从总体上讲,韩非思想的各个方面,归根结蒂莫不是围绕着他的法治学说而展开的。如他的哲学观、人性论、历史观等,无非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他的法治学说制造理论根据;他的法治学说或政治学,便是在批判总结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关于以法为本与法、术、势相结合的具体主张。这就是说,韩非的思想体系,在总体上是由两大内容要素构成的:一是关于他提出法治学说的理论根据;一是关于他的法治学说的具体主张。

其一,韩非法治学说的理论根据。先说他的哲学观。韩非发挥《老子》关于“道法自然”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以下凡引《韩非子》书,只注篇名)这个命题,以此说明:实行法治完全合乎天地自然之道,是国家的根本。他又引伸《老子》所谓的“虚静无为”之道而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虚而待之,彼自以之”(《扬权》)。意思是说,国家政事分散在地方,大权集中在中央;圣明的君主掌握住权柄,四方的臣民都会来效力;君主用虚静无为的态度对待他们,他们自然会发挥自己的才智。这就为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找到了哲学根据。他还从认识论角度提出:“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也”,“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问辩》)。这里,他把国家法令当作人们认识活动的最高功用和检验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显然是为了说明禁锢人们思想自由,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的合理性。他更从逻辑学角度提出了“矛盾之说”,把儒家主张的“礼治”和法家提倡的“法治”看作是“不可两立”的“矛盾”(《难势》),从而为全面推行法治提供了方法论原则和思维工具。

次说他的人性论。韩非综合荀子和前代法家,特别是慎到的人性论观点,进一步提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难二》)。这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本性,他把这称作人的“自为心”,就是谋求自身私利之心。韩非认为,自为心支配着人的一切行动,人人“皆挟自为心也”(《外储说左上》),即都是为着谋求自身私利打算的,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不过,在韩非看来,人人都是为着谋求自身私利,并不一定就是人性恶,当然也不一定是人性善。因为,人们好利恶害的自为心,固然有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恶的后果,但却并非绝对如此。那末,怎样才能杜绝由自为心所可能带来的恶果呢?这就得靠实行法治,用法来维持。只要“明其法禁,必其赏罚”(《五蠹》),依法惩恶扬善,赏功罚罪,做到“境内之民其言行必轨于法”(同上),人们自然就不会去作恶了。这样,韩非也就从人性论角度证明了实行法治的极端必要性。

再说他的历史观。韩非继承发扬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和荀子关于“法后王”的思想传统,提出了系统的历史进化观。他强调指出:“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意思是说:古今社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治理国家的政治举措是不相同的;时代不同了,事情就要跟着变化,情况变了,政治举措就要跟着改变。韩非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由于人口少,天然生活资料多,因而用不着争夺,也就不需要国家和法律,“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现今情况不同了,“人民众而财货寡”,“故民争”,“不免于乱”,这样也就需要国家法律来维持了。由此看来,实行法治乃是人类历史进化的必然趋势,因而是完全天经地义的。

其二,韩非法治学说的具体主张。首先是主张“以法为本”。韩非在批判地总结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审视战国末年各诸侯国的政治现实,明确提出了以“法”为治国之本的主张。他强调说:“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饰邪》)。意思是,法制严明,国家的根本就会稳固,国家就会强盛,国君的名位也就尊贵;法制混乱,国家的根本就会动摇,国家就会削弱,国君的名位也就丧失,他清醒地看到,在当时各诸侯国中,秦国之所以国强主尊,而其余六国、尤其是韩国之所以国弱主卑,最根本的分野就在于是否“明其法禁以治国”。并且,韩非在提出以法为治国之本的基础上,第一次比较确切地界说了“法”的内涵和特点:一,法具有公开性。它“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难三》)。就是说,法是由官府向全民公布,并广为宣传,使人人知晓。二,法具有平等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不避大臣”,“不遗匹夫”(《有度》)。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分贵贱尊卑,一律平等。韩非还着重指出,法的基本功能是“赏”与“罚”,就是赏功与罚罪,这是由国君独自掌握的用来驾驭臣下的两大权柄,他叫做“二柄”。“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英明的君主所用来控制臣下的,不外这两种权柄罢了。因此,一旦赏罚大权被臣下篡夺,君主就会“危亡”,故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其次,韩非主张“法”与“术”必须结合,“不可一无”。他总结吸取申不害、商鞅变法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法与术要兼施并用。在他看来,申不害的缺陷在于“徒术而无法”,商鞅则是“徒法而无术”,“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都各有片面性,所以,申不害在韩国、商鞅在秦国执政许多年,最终都未能成就其称“霸”、称“帝”的事业。他认为,在坚持以法为本的前提下,法与术必须兼施并用,因为二者“皆帝王之具也”,对国君而言,法与术就好比人类不可须臾离开的吃饭和穿衣一样,“不可一无也”(《定法》)。他说:国君运用术,大臣就不敢“擅断”专权,左右近侍就不敢“卖重”弄权;官府执行法,游民就得从事“耕农”,游士也不得不冒着危险去从事“阵战”。只有这样,才可能国富兵强,治理好国家。相反,“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君主如果不用术,就会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没有法,就会在下面闹乱子。这样自然不可能治理好国家。所以,韩非十分注重君主驾驭臣下之术,并特别讲求术的诡秘性,他把申不害的“藏于无事,窜端匿迹”之术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一整套“藏之于胸中而潜御群臣”(《难三》)的阴谋权术,就是他称之为的“六微”和“七术”。所谓“六微”,是指臣下危害君权的六种隐蔽情况;“七术”,是指君主控制臣下的七种方法。前者是供“主之所察”;后者是供“主之所用”。就是说,君主只要能够在识破“六微”的基础上运用“七术”,便可以防患于未然,有效地控制臣下,牢固地掌握君权了。

再次,韩非主张“抱法处势”,“法”与势相结合。他继承发展了慎到关于“重势”的思想,认为推行法术,必须有“势”作保障,国家才能得治。他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势是君主至高至上的权威和威势,是君主所以能够制服臣下的凭借,君立力量的象征。好比马之所以能够远距离负重拉车,是凭借其“筋力”,虎豹之所以能够吃人,成为兽中之王,是凭借其“爪牙”一样,势也就是“人主之筋力”,“人主之爪牙”(《人主》),万万不可丢失。所以,韩非极端注重国君要“任势”、“因势”。他说:“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奸劫弑臣》)。意思是:国君治理国家,必须凭借势的功能,要大权独览,牢固树立起个人绝对权势,“权势不可以借人”,绝不可与臣下“分权”、“共势”,否则,就好比鱼离开深渊便不可能再回去一样,国君的权势一旦旁落臣下,也就“不可复收”,无法再获得它了,这样国君就会受制于臣下,国家就会危亡。由此看来,势治是法治的保障,没有君主的绝对权势,就不可能成功地实行法治,故尔法与势必须互相结合,就叫做“抱法处势”。韩非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对国君来说,只要坚持法治而又掌握权势,国家就一定可以治理得好。

这样,法、术、势三者就在韩非思想体系里有机地统一了起来,由此形成了比前代法家更为完整、系统的以法为本与法、术、势相结合的新型的法治学说。正是这样,韩非被称作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