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宫]醉太平·无名氏》原文与赏析

无名氏

堂堂大元, 奸佞专权, 开河变钞祸根源, 惹红巾万千。官法滥, 刑法重, 黎民怨。人吃人,钞买钞, 何曾见?贼作官, 官做贼, 混贤愚, 哀哉可怜!

据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载:“右《醉太平》小令一阙,不知谁所造, 自京师以至江南,人人能道之。古人多取里巷之歌谣者,以其有关于世教也。今此数语,切中时弊,故录之,以俟采民风者焉。”可见这支散曲普遍反映了元代人民对当时苛政的极端怨愤之情,所以不胫而走,流传全国,对揭露当时政治的黑暗起了巨大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

这支散曲最大的特色是直言无忌,一针见血,骂尽说尽,痛快淋漓。开头四句为第一层,直捣黄龙府,揭露当时政治上的三大弊端:开河,变钞,奸臣掌权,从而引起遍地红巾军农民大起义。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朝廷征发大批民工治理黄河, 民工因不能忍受监督治河官吏的虐待而举行起义。开河本是一件好事,却变成一件劳民伤财、引起民怨沸腾的坏事。变钞,是元顺帝十年时颁行的一种纸币法——“至正交钞法”。元朝初年忽必烈统治时,就开始颁行纸币,叫做“中统交钞法”,虽然以金银为钞本,但官吏们营私舞弊,倒卖假钞,从中渔利,百姓便深受其害。“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贵,奸伪日萌,民用匮乏”(《变钞法诏》),在这种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只得改变旧钞法,铸“至正通宝”钱作为钞本。但实际上,“至正交钞法”却是不能兑现的纸本位,滥印滥发的结果,造成通货膨胀,纸币严重贬值,变成一堆废纸。据《元史新编》载:“行之未久,物价腾贵十倍。”“海内大乱,供军储赏犒,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载,舳舻相接,交料(即纸币)散满人间, 京师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元朝纸币的危害,莫此为甚!

元朝官贪吏虐,奸佞横行,百姓倒悬,暗无天日。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至各地方行省的主官,均由蒙古人担任,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双管齐下,冤狱之多是空前绝后的。《元典章·刑部二》中说:“今之官吏不体圣朝恤刑之意。不思仁恕,专尚苛刻,每于鞫狱问事之际,不察有无赃验,不审可信情节,或惧不获正贼之责,或贪照察之名,或私偏徇,或挟宿怨,不问轻重,辄加拷掠,严行法外,凌虐囚人,不胜苦楚。锻炼之词,何求而不得,致令枉死无辜。”仅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 一次就发现贪官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 赃银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锭,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件。而当时的伯颜丞相便是最大的赃官。据《辍耕录》载:“重纪至元间,太师伯颜丞相专权蠹政,贪恶无比, 以罪左迁南恩州达鲁花赤,至兴隆,卒,寄棺驿舍。滑稽者题于壁云: ‘百千万锭犹嫌少,垛积金银北斗边;可惜太师无远智, 不将些子到黄泉’。”

根据以上情况,可见散曲对于当时的弊端概括得非常准确。人民面对着如此暗无天日的人间地狱,走投无路, 当然要揭竿而起,谋求生路了。“堂堂大元”,其虚弱本质不是暴露无遗了吗?

“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 三句为第二层。“官法滥”是指元朝滥封地方官员,官上有官,迭床架屋,人民倍受其害。元朝官制:路设总管、同知,府设知府或府尹,州、县设州尹、县尹;而又规定,路、府、州、县还要设达鲁花赤一员,为最高长官。公元1265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这样,达鲁花赤成为高居于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员,是阶级压迫加上民族压迫的显著标志。“刑法重”是指元代律令繁多,刑法森严。据《元史·刑法志》载,元代有笞、杖、徒、流、死“五刑”,还有“十恶”、“职制”、“大恶”、“奸非”、“盗贼”、“诈伪”等名目,再加酷吏遍地,赃官如毛,蒙古人连治罪都享有特权,他们无故杀死一汉人只赔偿一头驴子的代价,汉族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焉得不怨?焉能不愤?

“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为第三层。由于连年的水旱饥荒,河南、河北、山东等地的人民无物可食,终于发生“人吃人”的惨事。而钞法的败坏,造成纸币贬值,形同废纸,人民不愿使用,而奸商趁机牟利,投机倒把,以钞买钞。这些都是历史上的罕见现象,所以诗人激愤地责问道“何曾见”。

最后四句,“贼作官,官做贼,混贤愚,哀哉可怜!”为第四层,对官贼异名、实为一体的腐朽现象作了一针见血的揭露,真有力贯千钧之势。庄子早就说过:“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诸侯之门,仁义存焉。”元朝的赃官,尤其可恶。他们贪赃枉法,不择手段,已发展到不加掩饰、明取狠夺的地步。象关汉卿的杂剧《鲁斋郎》中贪官张珪说:“冒支国俸,滥取人钱,那里管爷娘冻馁,妻子熬煎。”“逼的人卖了银头面我戴着金头面,送的人典的旧宅院我住着新宅院。”对于这样的赃官,称他为贼,不是太贴切了吗?

这支散曲在修辞上也颇有特色。例如“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贼作官,官做贼,混贤愚”数句,将对仗、回文、顶真几种修辞格熔于一炉,增加了语言的谐谑性和讽刺性,是运用得很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