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研究·诗学概念·理事情
古代诗学概念,讨论的是诗歌创作的客观条件。系统的理论阐述,见于清初叶燮《原诗》内篇下:“曰理、曰事、曰情,此三言者,足以穷尽万有之变态。凡形形色色,音声状貌,举不能越乎此。此举在物者而为言,而无一物之或能去此者也。”他用理、事、情三个具体的名称来概括“物”一即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其中,当然也包括了社会现实生活:“自开辟以来,天地之大,古今之变,万汇之赜,日星河岳,赋物象形,兵刑礼乐,饮食男女,于以发为文章,形为诗赋,其道万千,余得之以三语蔽之:曰理、曰事、曰情。”诗歌创作的任务,就是艺术地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理、事、情。三者之中,创作须“先揆乎其理”,“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犹如四季代谢,万物荣枯,变化万千,貌似难测,“然观物者以自然之理推之,遂如操券之必信”。所谓“理”,指的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及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诗写“自然之理”,启迪人们去写生活的本质真实,而不是满足于表面的形似。这就要求诗人具有敏锐的目光和洞察生活的能力。所谓“事”,叶燮说:“其既发生,则事也。”也就是客观事物按照自身规律的发展,而呈现出来的具体现象。事物不同,规律各异,因而世界具象也就纷纭万状,各有其生动的存在形式。诗有“理”而无实“事”,则单调乏味,流于程式化、概念化。作者启示人们,诗歌创作应该是“事”中有“理”,寓“理”于“事”,通过描绘具体可感的“事”,来艺术地言“理”。所谓“情”,在《原诗》中有其特殊的含义,它主要不是指人们常说的主观思想感情之“情”,而是事物所具有的独特客观属性。作者解释说:“既发生之后,夭矫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这里的“情”,是事物的特殊性在不同条件下的生动表现,它具体说明了为什么是此物,而非彼物。“情”在诗歌创作中,就表现为各种独特的形态和生机盎然的韵味。客观之“情”,反映了生活的丰富多彩,从而决定了艺术表现的多样性。作者进一步又深入阐述理、事、情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曰理、曰事、曰情,大而乾坤以之定位,日月以之运行,以至一草一木,一飞一走,三者缺一,则不成物。”“夫情必依乎理,情得然后理真。情理交至,事尚不得邪?”文学创作必须紧紧把握理、事、情三者,作为审美客体,以便“表天地万物之情”,进一步去生动地反映现实生活。诗人透过现象写本质,闪现了内在之“理”的光辉。而“理”又是通过具体现象、典型事物来概括,寓“理”于“事”,是诗歌创作区别于学术著作的重要艺术手段。而“事”又必须按照生活万有之“情”状来表现,所以能够腾挪变化,多姿多彩。这一论述,基本上符合古典现实主义的美学原则,对后世诗论及诗歌创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