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制度·郡县

政治学·制度·郡县

古代王朝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西周实行封建制,分区管理,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称“王畿”,据史书记载,方圆大约有千里。王畿之外的诸侯国,只是名义上尊周天子为共主,并履行一定的义务,其它则是各自为政; 诸侯国内部的卿大夫相对诸侯来说,也是如此。春秋时代,秦、晋、楚等国开始在边远地区和兼并之地设置一种新的行政单位,称作 “县” 和 “郡”。“县”就是悬,因其在悬远之地,故称‘县” (县是悬的本字); “郡” 字原作藜, 从君从邑, 意即国君直辖之邑。郡的面积比县大,战国时代就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郡和县与封地或采邑不同,都是由国君直接委任长官进行管理,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 (或叫县尹、县大夫)。郡守和县令直接向国君负责,其职位不能世袭,国君随时可以将其罢免撤换,郡县实际上就是国君的直辖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取消诸侯的封国和大夫的采邑,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郡守和县令都直接由中央王朝任免,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与分封制迥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即郡县制。汉袭秦制,全国以郡县两级为基本行政区划,但同时辅以分封制,封皇家子弟为王,建立王国,以藩屏皇室。汉武帝时,中央王朝设立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或部,每州设刺史一人,监察所属郡国。西汉后期又改刺史为州牧,其辖区州成为事实上的行政区域。这种县、郡、州三级行政区划一直通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隋朝始取消郡的设置,改为州、县两级制。唐代在州之上设 “道”,作为对诸州的监察区,道的长官为观察史。宋代则在县、州 (府,大州为府) 之上设 “路”,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域,县的长官称 “知县”,州的长官称 “知州”,路的长官为转运使。元代将 “行省” (行中书省)作为中央派至地方的最高行政机关,类似中书省在各地的办事处,将全国划为十一个行省,其下是路,路下是州县。明代就以行省(简称省)、府 (州,直隶州属省,散州属府)、县三级为地方行政区划,清朝因之,这就非常接近现代的省、地 (市)、县的划分。清朝主管一省军政刑狱的长官称“巡抚”,别称 “抚台”; 主管一省财赋的长官称 “布政使”,别称“藩台”; 主管一省刑狱监察的长官称 “按察使”,别称 “臬台”。此外,朝廷还任命有总督,在巡抚之上,总揽一至三省军民要政,别称“制台”或 “制军”。无论是两级区划还是三级区划,也无论其区划名称为郡、县还是为省、府 (州)、县,其实质都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