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孝与家族制度
历史上,中国长期是一个“宗法社会”。基于儒家“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的训条,在封建社会中,家族制度是长期保持着,而且一直发挥着它作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形态的种种作用。
家族制度缘于宗法制度。宗法制度起源于殷商时期,逐渐完备于周代。关于周代的宗法制度,儒家的经典如《周礼》、《仪礼》和《礼记》等曾有全面系统的阐述。
战国时期及其后,宗法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宗法制度作为严格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由于儒家思想仍然为后世的统治者所尊崇,宗法观念对帝王的政治统治又极为有利,所以,宗法制度的残余和宗法观念仍然受到维护和提倡,正如近代学者梁启超所指出的:这种宗法精神“为后世儒家政治思想之主要成份,直至今日,其惰力仍然存在”( 《先秦政治思想史》)。我们前面所说的“中国长期是一个宗法社会”,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
宗法社会在战国以后的主要表现形态,当然不再是周代的宗法制度,而是封建社会中的家族制度,家族制度是宗法制度的演变。在封建社会中,行政法上的世袭封爵、官选豪门,刑法上的族刑缘坐,以及民法上的立嗣制、宗祧继承制等,都表现出家族制度对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的继承和认同。家族制度的组成,是“父之党为宗族”,即以一位共同的父系祖先为中心,聚合了许多“小家”的大家族。
这种封建社会的大家族,除了具有最基本的生儿育女、繁衍族系的功能以外,还担负着各种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多样化功能。我们可以举明代万历年所刊的《长沙檀山陈氏族约》为例,看看封建家族所担负的各种具体职能。《长沙檀山陈氏族约》有四个纲领、二十六条目:
1.尊君——祝圣寿、宣圣谕、讲礼法、急赋役。
2.祀神——礼先师、处里社、谨乡仇、秩乡厉。
3.崇祖——修族谱、建祠堂、重墓所、秩义社、立宗子、绵嗣绩、保遗业。
4.睦族——定行次、遵约法、肃家箴、实义仓、处家塾、助农工、养士气、扶老弱、恤忧患、戒豪悍、严盗防。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一个封建家族,就已经负担起几乎是个“小型国家”的方方面面职责了。而且,封建国家的政权机构,总是承认或默认这一类宗规族法,并把它们作为政治统治的辅助和补充。
在这种封建大家族中,联系起每一个个体以及每一个“小家”的关系主轴,就在于父子之间。环环相扣的父子关系主轴,使大家族的聚合得以实现。因此,提倡孝道,强调子辈绝对地敬顺和服从父辈,以维持父子关系主轴的坚固,进而实现整个大家族的团结,以完成封建家族所承担的各种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功能,自然就成为极受重视的事情了。问题的关键在于父子关系主轴的坚固,在于“孝”。这样,缘于血缘关系,从自然感情发展起来的“孝”,被作为封建家族中最主要的精神与道德的黏合剂,也就承担起了沉重的政治等方面的责任。
父子关系是纵向的,上下相承的,所以儒家重视并提倡孝道,以处理父子关系,但除了纵向关系外,家族中还有横向关系即兄弟之间关系,所以儒家又重视并提倡悌道,以作为孝道的补充。孝悌往往相提并论,从维护家族制度方面来说,它们又各有其作用。
近代学者江侠庵所编译的《先秦经籍考》一书中有《孝经考》一节,其中谈到孝与家族制度的关系时说:
中国自古以孝道为诸德之首而尊重之,早成事实。其尊重之理由为何乎?此孝道,在狭义之伦理意义以外,乃支持家族制度上最为郑重也。
可以说,孝道支持了家族制度,也就是间接地支持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支持了封建政权政治。这虽然与周代的“邦家合一”情况下的“孝治”形式略有不同,但也是“孝治”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