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北魏创立而延续至隋唐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西晋灭亡,南北政治分裂,农业经济体制也走上不同道路:江南田园庄墅发达,大土地私有制直线发展;北方则使用带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加强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干预。北魏中期,豪强土地兼并和民间地产争讼越来越激烈,富强者田连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农业劳动者流散四方或依附豪门的现象日趋严重,游民多,影响生产;荫户多,影响税收,都于王权统治不利。而且,贵族大量瞒地匿口,国家财政困窘,往往在正税之外另征附加税,附加税外又有种种临时的杂调、横调,人民不堪盘剥,反抗强烈。北魏政府为争取民户,发展生产,扩大税源,稳定社会秩序,遂在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当时推行均田制的历史条件,一是中原地区经过永嘉之乱及十六国混战,民众丧亡流离,存在着大量荒闲无主之田。二是建立北魏的拓跋氏是在周围汉族封建制的巨大影响下,由原始公社走向解体、家长奴隶制开始生长的氏族社会迅速跃入封建社会的,较之南朝寒门皇帝与高门士族联合专政的多头政治,其王权势力相当集中、相当强化。三是鲜卑族以及被他们所征服的部落,以进入中原之时开始,即逐渐从游牧经济转为农业经济,魏太祖拓跋珪时已经实行“分土定居”、“计口授田”的办法。北魏的均田制,就是凭借着无主荒田、官府籍没田大量存在的客观条件,运用中央王权的强大的组织力量,把原先在京师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一带实施的计口授田传统政策加以改进,推广到整个中原地区。均田制的内容,前后有不少变化。北魏均田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奴婢和一般平民同样受田,耕牛受田则以四牛为限。田有露田、桑田两种。露田本是无主荒地,不许买卖,不许种果木,只能种粮食。男子一人领种四十亩,女子二十亩,奴婢同此,耕牛一头,受田二十亩。这些土地在领种者老、死之后必须交还政府。桑田是已经种上或允许种上桑、榆、枣诸果木的土地,领种之后,可以世代传继,也可以买卖,不必退还政府。男子一人领种二十亩,女子无,奴婢同此。因土地要休耕,二至三年轮种一次,故又有信田之规定,领种露田四十亩,实给八十亩或一百二十亩,加倍或三倍授予土地。但所有桑田都算到倍田的份额中。若父祖桑田超出倍田之数,仍有桑田,不在还授之列;若桑田不足倍田之数,则由政府用露田补足。此外,还规定地方官吏各依品级授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在职享用,离官移交,不得买卖。北齐于河清三年(564)重颁均田令,大体沿袭北魏之制,只是在奴婢依良人受田的条文中,加了一项受田奴婢按官品高低限干60至300人之间的规定,意在对王公贵戚和地主豪强有所抑制,但北齐均田制实行情况较差。北周均田制也与北魏大略相同,只是取消了倍田,规定一夫一妇受田一百四十亩,成丁而独身者受田一百亩,还依家庭人口数另给宅地。北周政治较清明,此制基本得以实施。隋代对均田法的修订,主要是保留男子十八岁开始受田的老例而把起课年龄改为二十一岁,并废除妇人、奴婢、部曲和耕牛受田的旧令。唐承隋制而又有自己新的特点:从亲王百官到一般平民的占田数额、还授办法、地权转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令文完备周密;改称露田和桑田(麻田)为口分田和永业田,法律用语更确当;土地买卖尽度放宽,口分田也可以买卖;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永业田、勋田的授予,普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各代均田制,都辅行相应的赋税制,尤以隋唐的租庸调法最为著称。一般说来,实行均田制,可以减少土地荒废,促进农业生产;抑制土地兼并,缓和田产纠纷;检括隐漏户口;增加国家税收;也有利于加速北朝的民族融合,巩固隋唐的府兵制度。均田制的作用,与其实行情况关系颇大。北魏中期、北周一代及唐前期贯彻较好,国力都很强盛,其他时期成效较差。均田制虽是适于恢复和发展北方残破生产力的需要才应运而生,但生产力的进步所必然刺激起来的土地私有制及商品关系的恢复和发展,却注定要反过来排斥和否定均田制的经济模式。至唐中叶,一方面贵者占田、富者买田之风愈来愈严重,另一方面均田制下的编户之民由于不堪赋敛之苦,纷纷逃亡,大都投靠豪强地主,成为他们的私属。均田制逐渐成为生产力继续发展的障碍而日趋瓦解,大地主的庄园、庄田、庄墅普遍涌现,封建大土地私有制弥漫全国,南北两种农业经济体制的局面遂告结束。均田制的资料,主要见于《魏书》卷110《食货志》、《隋书》卷24《食货志》、和《通典》卷一——二《田制》、《文献通考》卷一——七《田赋考》,参阅韩国磐《北朝隋唐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争议较多,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认为,它是作为封建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出现的,是封建社会前期地主经济已经占统治地位下再度建立起来的农村公社残存形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认为,它是公田制,但这种公田制不是氏族制的土地制度,而是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三)》(人民出版社)认为,它不是改变土地制度,而只是在完全肯定私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把大片无主荒田利用起来,把所有权有争议的田产都断给新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