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4338】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8.5万字,2000年9月第1版,2013年7月第2版,36元)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听取另一方的陈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正义根植于信赖;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一事不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谁主张,谁举证;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谁来监督监督者;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公平游戏;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人类获得知识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为“读万卷书”,二为“行万里路”。通过读书,可以获取人类创造的大量知识财富,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探索未知的领域。

裁判的职责不应是“发现”,而应是“裁断”。

司法裁判活动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事实上在进行一种流水作业式的追究犯罪活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犹如追究犯罪流水线上的“三道工序”或“三条流程”。这三个“国家专门机关”也如同处在同一跑道上的运动员一样,将案卷笔录当做了拉力比赛中的“接力棒”,同心协力、同仇敌忾地完成追究犯罪的使命。

一人具有正常理性思维的人,在外在的行为都是在特定主观心态指引下实施的,特定的行为与特定的主观心态大体是相互吻合的;同时,在行为人秘而不宣的情况下,通过观察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我们不难判断其行为的主观心态。“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