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
刑部执掌全国的法律事务,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审理中央官员违法犯罪的案件。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
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主管官员称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正副长官称大理寺卿、少卿。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对于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核准。
三法司以刑部编制最大,达千余人,日常工作最繁重。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务远不如刑部繁重,人员编制较少。都察院除司法事务外,还主管监察,所以编制较大理寺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