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从魏开始,儒家知识分子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工作,因此也就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理想的礼糅合到法律条文中去,从而使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变化,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以礼入法”,标志着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律疏议》包括“唐律”和“律疏”两大部分,制定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后人将其合编为一书,称为《唐律疏议》。这是一部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在《唐律疏议·名例疏》中,提出了德礼是为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为政教化的手段这一总的指导原则。它说明治理国家必须兼用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晚变化,一年之中有四季更替,不可或缺;二者之间,前者为本,后者为用,是根本、主导和辅助、派生的关系。这是正统法律思想在德刑关系问题上的总方针。

《唐律疏议》将“十恶”、“八议”、以服制治罪、存留养亲等规定进去,以全面维护纲常伦理。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吸收、继承了前代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将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有利于将正统思想的各个组成部分更好地组合为一个有机的系统,贯彻于司法实践。唐律由于较好地完成了思想的制度化,因此为后来历代所宗奉。它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也是历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典范和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