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学

礼法学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中国古代法学更以儒家思想为主干。而儒家法学从形式到内容都可以说是礼法学。儒家不是孤立地就法而论法,片面强调刑法的治世功能,而是尊重华夏民族古老的礼治传统,将礼与法综合起来研究,提示法与天道、人性、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教育、文化等之间密切的联系和互相影响、互相补充的作用,以礼摄法,纳法入礼,合礼与法为一体,从而形成了儒家法学的独特体系和内容,即礼在原则上是法律准则的灵魂,在内容上礼与法互相渗透,相得益彰,“失于礼则入于刑”,刑法成了保证礼顺利实施的强硬手段。

以礼法学为特征的中国古代法学有着自己的一些固有特点。

其一,原始的综合性。中国古代不存在纯粹独立的法律学,亦没有单一的法学家和法学著作。法学总是与礼学、经学、史学、子学等传统学科混杂在一起;法学著作同时也是哲学著作、史学著作、文学著作、宗教著作、伦理著作等等,分布于经、史、子、集四部之中;法学家身兼哲学家、经学家、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宗教家、文学家等等中的一家或数家。这固然同古代科学没有分疏,各学科未曾相对独立的总的学术史特点有关,但中国传统法学长期处于原始的综合混沌状态,直到近代西学东渐、西法东来之时尚未分疏出来,则是与儒家以礼摄法、礼法合一的礼法学思维模式有关的。

其二,世俗性。礼本是古代宗法血缘家庭和农业型自然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它是实实在在的世俗规范,不是超凡出世、虚悬神命的宗教规范,或超自然的先验的“自然正义”。儒家的礼法不是神秘的信仰,而是安身立命的准则。

其三,宗法性。礼以血缘情感为心理基础,以宗法人伦为主要内容。古人关于礼的定义不下百种之多,让人眼花缭乱,然探其本源,不外是宗法伦常。古人说,礼是圣人顺天道、因人情而制作的。顺天道,即顺宗法人伦之道;因人情,即因宗法人伦之情,无宗法,就无从 “生礼义” 了。

其四,伦理性。礼所具有的伦理性,不同于宗教伦理,而是指家庭伦理,或宗法人伦。它将家庭伦理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并凌驾于法律之上,使立法、司法、执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直接赋予宗法家庭伦理以法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之礼法也就是伦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