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文化·勃勃中兴的山西商业文化·明清时代山西商业文化的勃勃中兴

三晋文化·勃勃中兴的山西商业文化·明清时代山西商业文化的勃勃中兴

到了中国封建社会,晋与三晋大地的商业文化传统在山西地区进一步发扬光大。虽然,秦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业经济一直处于封建经济的附属地位,商业文化的发展长期遭受压抑;但是,进入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明王朝建立后,随着封建生产关系不断走向衰落,资本主义萌芽日渐破土而出,商品经济再度获得发展,商业文化再度繁荣起来了。山西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也再度成为中国商业文化的重要基地,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明王朝是在推翻了蒙古族统治下的元代之后建立的。明建国后,退居漠北的蒙古族残余势力不断伺机南下,进行侵扰,构成严重边患。为此,明王朝不得不采取加修长城等一系列防御措施,并在东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绵亘万里的北部边防线上,相继设立了九个边防重镇,称做“九边”,派驻重兵镇守。由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军事消费区,产生了严重的粮饷问题。最初主要靠军队屯田、将士们“且耕且战”来维持,后来屯田制废驰,便逐步用民运粮顶替,又以纳银、纳盐、纳粮作补充。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明政府实行“开中法”,就是利用国家所控制的食盐专卖权,规定商人只要把粮食运到边境粮仓,便可向政府换取贩卖食盐的专利执照“盐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取食盐,再到政府规定的地区销售食盐,获得利润。山西位于万里长城的内侧,明初的北方边镇均设在长城沿线,距山西最近,九边中的两大重镇就是当时山西的大同镇(治所在今大同市)和太原镇(治所在今偏关县);同时,山西又处于东西、南北商路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因此,开中法实行后,山西商人凭借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而捷足先登,率先进入北方边镇市场,依靠贩运粮、棉、草料等军需品和转而销售食盐获得了巨利,一批粮商兼盐商由此发展了起来,山西的商业文化也由此而勃勃中兴了。

明代中期后,随着北边纳粮开中制度的瓦解,山西商人逐步把活动场所转向内地,他们以两淮为中心,以居全国之冠的盐业集散地扬州为重要据点,不断扩大经营范围,向全国市场进军,并与后起的安徽商人南北呼应,成为当时中国最有实力的两大商人集团。到明王朝灭亡前,山西商人已是雄踞海内的最大商帮了。明代人谢肇淛说:“富商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五杂俎》卷四)。新安指安徽商人,又称“徽商”;山右指山西商人,又称“晋商”,“其富甚于新安”,可见是全国经济实力最大的商人集团。

到了清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山西商人进入了鼎盛时期,活动范围更加扩大,经营项目更加增多,山西的商业文化也由此而更加繁荣昌盛了。在明代,晋商已经是与徽商南北鼎立的“半边天”,到清代更是“足迹遍天下”了。从北部的蒙古地区到西北地区,从北京、天津、张家口到武汉、南京、苏州、广州等各大商埠,到处都有晋商活动的足迹。他们“致富皆在数千里或万余里外”(清光绪《五台新志》卷二),形成天下“商贾皆出山右人”(清顺治《云中郡志》卷二)的局面,还把势力伸向俄国、日本和东南亚。与此同时,经营项目也由原来的盐、粮、布、绸等商品增加到经营洋铜、木材、烟、皮张、毛毯、大黄、玉石等货物,并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又增加了洋布、药品、钟表等经营项目。

最引人注目的是,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山西商人开始把商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创办起了专门经营汇兑业务的“票号”,这也是中国最早的银行。山西票号在清末达到极盛。如宣统年间,全国二十二家票号中,除一家“为云南帮,余二十一皆山西帮”。山西帮又分祁县、太谷、平遥三帮,“三帮之中,平遥帮为最先”,平遥帮又以“日升昌为票号中之创设最先者”(《清裨类钞》第五册)。这些票号,由办理汇兑、存放款业务,逐渐发展到代清政府汇解京饷和军饷,收存中央和各省官款,吸收官僚存款和给予借垫款。他们的分号,“散布各省,会(汇)票出入,处处可通”(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十一),基本上垄断了全国的汇兑业务;同时还远伸到了日本的东京、大阪、神户,俄国的莫斯科,东南亚的新加坡等地,“名誉著于全球”(李宏龄《山西票号成败记·序》)。山西票号的衰落也发生在清末,主要原因是清政府的压榨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当时,帝国主义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清政府不仅付出巨大的战争消耗,还要承受巨额的战后赔款,造成国库空虚,财政拮据,于是,富甲天下的晋商,便成了清政府勒派捐输助饷的主要对象,动辄捐输“数逾千万”(清徐继畲《松龛先生全集》《文集》卷三),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给晋商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样触目惊心,“仅中日甲午战争、庚子八国联军侵略战争和在中国东北发生的日俄战争,就使晋商在东北、华北等地的商号财产损失多达数千万银两”(张正明《明清晋帮商人的兴衰》)。在这种情况下,“富民膏血已罄竭矣”(清徐继畲《松龛先生全集》《奏疏》卷下),晋商不得不因穷困不支而衰败下来。

综上所述,山西商人从明初蓬勃兴起到清末走向衰落,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他们发扬光大三晋商业文化传统,在山西文化史上谱写下光辉的篇章。从中可以看到,山西商人的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这也是他们所以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

其一,与官府结合,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如在明代,“各边商人类多势要之家,假名射利,闾里豪猾,相附为奸”(《明实录》正德三年)。盐商尤其如此。因为食盐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业,故大盐商多是与官府关系密切的人。与此同时,一些富商还通过让子女走“学而优则仕”的道路,千方百计跻身于封建官僚队伍中。如清初大学者阎若璩,就是从盐商世家涌现出来的。自从他的五世祖于明代正德初年由太原迁居扬州后,便跻入了两淮盐商的行列,从此“科第历二百余年”(清嘉庆《江都县续表》),几乎代代都有因科举而登上仕途的官僚。到清代,商与官相结合更为突出。在当时,“京师大贾多晋人”(清戴莲芬《鹂砭轩质言》),山西的富商大多骋驰于京师官场,有的甚至成为著名的皇商。如明末曾在张家口主宰贸易的“八大商人”之一、介休籍富商范永斗,于清初被“召至京师,授以职,力辞。因命主贸易事,赐产张家口为世业,岁输皮币入内府。”(清汪田郭《赠中宪大夫芝岩府君墓表》)他是在清王朝“主贸易事”的著名皇商。后来,他的孙子范毓“承祖父遗业”,长期为清政府输纳军粮,更显示出了卓越的皇商才智。如康熙两次征伐准葛尔,他一直以抽取三分之一的运费为代价输送军粮,从未逾期;雍正西征时,他又担负运粮重任,前后十余年运粮百余万担,节约国库运费六百余万两,被授予太仆寺卿官衔,并加二级,赏二品顶戴;乾隆年间,他受命采办洋铜(制钱币原料)和人参等朝廷珍贵物资,都出色地完成了任务(见日 ·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通过范永斗、范毓祖孙这样的皇商,不难看出山西商人与封建官府的结合达到了何等密切的程度。特别是当山西票号进一步发展起来后,一些票号商甚至承担起了清政府财政支柱的重要角色,被称作是清王朝事实上的财政部,更加说明了山西商人与封建官府之间的休戚与共关系。

其二,商与农结合,经商兼营土地。清雍正皇帝曾说:“山右大约商贾居首,其次者犹肯力农”(《雍正朱批谕旨》第四七册)。说明山西商人对土地的占有是抱积极关心的态度的。他们往往是首先投身于经商,当积累了巨大财富后,转而向农业投资,大量购置田产,从事土地经营,获得农业利润。如明代蒲州大富商范世逵,便是“世以农商为业”而著称海内的,所以,明嘉靖时的张四维在记述范氏家产时说:“久而资益巨,占良田数百亩,积缗钱以万计”(《条麓堂集》卷二八)。他拿占有的土地数和货币数来计量范氏的家产,可以看出商人对土地经营的重视程度。到清代,晋商追逐土地利润的趋势更有新的发展,往往是在他们外出经商期间,凡遇当地遭受灾荒,农业歉收,农民低价抛售土地时,便乘机大量购置田产,从事土地经营,一旦度过荒年,农业丰收,便可获得巨额利润。如清初乾隆年间,“豫省频岁不登,民饥朝食,山西富户闻风前往放债,准折地亩”(《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六)。这是山西商人乘河南灾荒之机,用放债手段低价购买土地的情形,以致造成灾荒过后,当地农民“无田可种”的严重后果,朝廷不得不派员严加查办。还有如清道光年间,“贾于洛阳”的山西富商宋良弼,也是在当地“值岁饥”的灾荒之年,农民“多鬻田他徙”,卖掉土地而逃荒,他便乘机“以贱价得膏腴之田数百亩”,从中获得了巨额利润(清光绪《长治县志》卷六)。以上说明,山西商人富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他们一般也是属于封建阶级的营垒,他们与官府和土地的紧密结合,不仅在当时起了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作用,而且也是我国近现代出现官僚资本主义和官僚地主阶级的历史先声。

其三,晋商经营活动方式的最突出特点是:以乡土和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会馆为活动场所,从事合伙经商,并一步步走向集团性、垄断性经营。晋商的乡土和血缘观念十分浓厚,主要表现在他们都是以同乡或同宗为纽带而组织和发展起来的商帮。人们称山西商人为“晋商”、“晋帮”或“山西帮”,就明显地反映了一种地域或乡土关系。在山西帮之下,还有如祁县帮、太谷帮、平遥帮,以及平阳帮、泽潞帮、蒲州帮等等,无不打上了鲜明的乡土或地域烙印。同时,许多山西大富商,尤其是大盐商,又都是以血缘关系的纽带世代相传下来的。如上面说的阎若璩家族,范永斗、范毓家族就很典型。会馆作为晋商的活动场所,也是乡土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好比一个地区在外的派驻机构一样,凡晋商到该地做生意或探亲访友,会馆都给以招待,提供方便,自然有利于开展商务活动,所以,全国许多地方都设有晋帮商人的同乡会馆。

合伙经营是晋商最基本的经营方式。“其合伙经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资,众伙共同而商之,虽不誓而无藏。……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户可屈指矣”(明沈思孝《晋录》)。由此看来,在合伙经商者中,有提供资金的股东,有主持经营的掌柜,有为数众多的伙计,他们都是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参与资金的增殖,都享有分红的权利,且彼此“虽不誓而无藏”,能够同心同德,尽职尽责。到了清代,在激烈的商业竞争推动下,晋商的合伙经营,也一步步走向集团性和行业垄断性经营。其主要表现是:一,晋商设在各地的会馆中,出现了如烟行会馆、布行会馆等这样一些同业会馆的形式;二,还出现了类似现代企业子母公司那样的联号制形式,总号设在山西,分号遍布全国各大商埠和城市;三,开始实行股份制,这是晋商走向集团性经营的重要表现形式。股分分银股(投资者)和身股(凭资历、能力顶生意者),都按股分红;通过银股吸收并扩大了资本,通过身股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加了在同业中的竞争地位。总之,晋商的经营方式,不仅在当时显示出了巨大的优势,对后世也有重要的启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