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文化·晋国文化·古代法治文化的摇篮
(1) 礼法之争与晋国文化
“礼法之争”就是“礼治”与“法治”之争,它缘起于对待“周礼”的不同态度。西周灭亡后,我国进入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处于空前激烈的大变革、大动荡之中,“礼崩乐坏”,诸侯争雄,支撑宗法奴隶制的“周礼”受到全面冲击。与此相适应,思想文化领域也掀起了波澜壮阔的“百家争鸣”,形成了儒、墨、道、法等称作“先秦诸子”的各大学派。这些学派,一方面代表各种不同的政治势力,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他们基于各自的阶级需要,从政治上提出学术理论问题,进而从学术理论的角度替本阶级的政治主张作论证,积极投身于“百家争鸣”;另一方面,他们又相对集中于各类不同的地区或国域,其思想学说带有浓厚的地域色彩。这些不同的地区或国域,便是他们彼此展开“争鸣”的主阵地或大本营,由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诸如鲁文化、齐文化、晋文化、楚文化等等。当时,面对空前激烈的社会大变革,如何对待传统的宗法制度及其观念形态,也就是对“周礼”采取维护还是批判否定态度,是投身“百家争鸣”的各大学派必须作出回答的重大课题。在这种形势下,各大学派所属的不同地区或国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受宗法制约束的程度不同,社会变革的具体道路不同,因而各自建立了符合本地本国情况的封建体制,在对待“周礼”的问题上,表现出其趣各异的政治态度和思想倾向性,于是,进而引发了是主张“礼治”还是主张“法治”的所谓“礼法之争”。在当时的“百家争鸣”中,“礼法之争”不但成为各大学派激烈争辩的重大理论课题,而且更成为各诸侯国家面临抉择的重大实践课题。在这方面,鲁、齐、晋三个诸侯国便很有典型意义。
鲁国一贯严格遵循周初受封时制定的“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左传·定公四年》)的治国方针,全面推行和维护“周礼”,因而到了社会急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鲁国文化的保守性便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虽然,它在列国中首先实行了土地制度封建化的“初税亩”改革,但始终无法挣脱传统宗法制及其观念形态的束缚而一步步衰落下来了。所以,鲁国能够成为以“复礼”、“从周”为核心的孔孟儒家学派的发祥地,是有其深远的历史文化背景的。齐国则有所不同。其开国君主姜太公受封后,即推行“因其俗,简其礼”的“修政”方针,(《史记·齐太公世家》)对“周礼”予以半保留,半否定;到了齐桓公、管仲时代,仍采取“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的“修政”方针,并在保留宗法奴隶制的基础上实行了一系列封建化的社会改革,已经表现出“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倾向;战国时代,齐国政权转入田氏手中,统治者继续坚持“礼治”与“法治”兼施并用,进一步实行改革,大力强化君主集权的封建王权制。正是这样,齐国不但最早称霸春秋,而且长期雄踞战国,在列国中始终保持着强国地位。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下,齐国造就了如《管子》与管仲学派、《孙子》与兵家学派以及稷下学宫与稷下学派等不同学派荟萃的思想家群体,表现了齐文化“兼容百家”的“多元性”特点。
相对于鲁文化与齐文化,晋国文化可谓“异军突起”。它对待以“周礼”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及其观念形态,既不象鲁文化那样全面维护,也不象齐文化那样折衷兼顾,而是持批判否定态度,且其批判否定的深度与广度,当时可谓绝无仅有。因而在“礼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上,它旗帜鲜明地提倡法治,摒弃礼治,主张变法图强,革除传统旧制,表现出强烈反宗法制的叛逆个性。这样的文化氛围,自然有利于社会新旧交替中新兴封建势力的成长壮大,因而这里的变法运动异常活跃,法治思潮勃勃高涨,由此而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摇篮,战国法家学派的母体。
晋国文化特有的叛逆个性,是推行“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治国方针的实践产物。晋国统治者对于“周礼”的背离,最初表现于统治集团在实行“嫡长继承制”过程中出现的危机。晋国自叔虞封唐,历经八世,传至晋穆侯,嫡长继承制首次出现危机。穆侯死后,由其弟殇叔继位作了国君,过了四年,穆侯的长子仇又起而杀掉殇叔,夺回了君位,他就是晋文侯。这次危机的出现,为春秋时代晋国统治者全面背离“周礼”开了先河,也埋伏下了统治集团长期内乱的火种。其中,对晋国历史影响最为深远的是春秋初年的“曲沃代翼”和晋献公时的“诛灭公族”事件。
“翼”是晋国早期都城,又称“故绛”,位于今翼城县附近;“曲沃”在今闻喜县东北,是晋国第二大城邑。晋文侯之子昭侯继位后,将其叔父封于曲沃,号称“曲沃桓叔”。按照宗法制,国君的地位必须世世由嫡长子继承,桓叔是晋文侯之弟,称做“别子”,“别子”及其后代是无权继承君位的。然而事实上,桓叔子孙却终于作了晋国国君,掌握了晋国政权,这就叫“曲沃代翼”。这是一场祖孙三代经历了六七十年之久的曲折而残酷的斗争,也是晋国历史上一次空前规模的统治集团内乱。直到桓叔之孙“曲沃武公”时,才一举消灭了苟延残喘的晋公室,杀了国君晋侯缗,并被周天子正式册封为君,改号“晋武公”。从此,晋国的嫡长继承制被打破,“嫡长子”终于丧失政权而被“别子”所取代。在这场内乱中,晋昭侯以下五代国君接连被杀,晋鄂侯弃城出逃,上至周室天子下至邻国诸侯,悉被卷入,且斗争如此旷日持久、残酷激烈而又波澜迭起,历尽曲折,在各诸侯国中实在是绝无仅有的。虽然,曲沃一宗仍旧是奴隶主贵族的代表,但他们勇敢地打破了嫡长继承制,取代了更加守旧的势力,这就为晋国新兴封建势力的成长壮大创造了客观条件。所以,“曲沃代翼”被看作是晋国历史和文化发展的一大转折。
关于晋献公“诛灭公族”。这是继“曲沃代翼”后对于宗法奴隶制的毁灭性打击,是晋国历史和文化发展的又一大转折。晋献公是晋武公之子,他继位后,面对“晋国之方,偏侯也,其土又小,大国在侧”(《国语·晋语一》),国际地位不高的局面,立意振兴晋国,与诸侯争雄。首先,大力强化君主集权。他从“曲沃代翼”事件几代国君招致杀身之祸的血的教训中清醒地看到,对君权构成真正威胁的主要还是来自自己父祖辈的公族势力。于是,他采纳大夫士的建议:“故晋之群公子多,不诛,乱且起”,共同策划演出了“尽杀群公子”,大举诛灭公族的一幕,由此解决了“公族逼君”问题,大大巩固了君权。献公晚年,虽曾发生了使晋国一度蒙受巨大挫折的“骊姬之乱”,但是,他于太子申生被杀,公子重耳(晋文公)和夷吾(晋惠公)被逐后,遂即“焉始为令,国无公族焉”(《国语·晋语二》),说明他还是旨在解决公族问题,不仅解决本朝的公族问题,还立令严禁后世再立公族,以根绝晋国的公族势力。所以,“自是晋无公族”(《左传·宣公二年》)。总之,晋国社会发展到献公时代,以血缘为纽带,以嫡长继承为核心的宗法体制已呈崩溃解体之势。与此同时,献公又大力扶植非血缘亲亲的异姓宗族势力,他们后来便发展成为真正握有军政实权的显赫强族。当时,“按列国之卿,强半公族”,“惟晋,公子不为卿,故卿多异姓”(《左传纪事本末·晋卿族废兴》)。这在春秋列国间是了不起的大变革。异姓强族的崛起,表明晋国社会中血缘宗法关系的色彩黯淡下去了,政治上的利害关系突出起来了,这对于晋国的封建化进程和晋国文化的繁荣昌盛,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 晋国社会的历史巨变和法治思潮的勃勃高涨
献公以后,随着旧的宗法制的崩溃和异姓强族势力的崛起,晋国国内的宗族、阶级关系进一步错综复杂了,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的新旧矛盾和斗争空前激化起来了,由此引发了晋国社会一系列震撼华夏大地的历史巨变,为繁荣晋国的法治文化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
其一,旷日持久的国家内乱。在诸侯争霸的春秋时代,晋国是内外战争频繁激烈的军事大国,同时也是著名的军政合一大国。晋文公以前,国君是军队的最高统帅,直接指挥对外作战。文公时晋国作中、上、下三军,正式设卿,由卿指挥军队。每军设正、亚二卿,分别称“将”、“佐”;中军之正卿为众卿之长,称“元帅”或“正卿”,既是三军的总指挥,又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卿本属文职,在晋国则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由此形成晋国军政合一的体制。三军共设六卿,这是晋国最初的六卿建制。随着异姓强族的崛起,晋国之卿多为异姓。这些握有军政实权的异姓之卿,为扩展自己的实力,必然诉诸战争。他们不仅同国君争权,而且互相吞并,从而使晋国陷入旷日持久的内乱之中;且愈演愈烈,致使晋灵公和晋厉公两位国君先后被杀,一批卿族被击败而灭亡。晋悼公以后,政权实际落入赵、魏、韩、范、中行、智氏六卿之手,国君形同虚设,以致出现“六卿强,公室卑”,“政在私门”(《史记·晋世家》)的局面。最后、范、中行、智氏三大卿族又接连被击败而灭亡,导致了春秋末年赵、韩、魏“三家分晋”、继而“三家灭晋”的历史结局。
其二,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处于新旧交替的春秋大变革时代,握有晋国军政实权的六大卿族深深懂得,为了能在残酷激烈的兼并斗争中壮大实力,击败对手,必须实行封建化的社会变革;而且,变革的深广度和彻底程度,直接关系到晋国的国际地位和六卿的历史命运。所以,六卿专权的晋平公时代,吴国政治家季札出访晋国时曾预言:“晋国之政,卒归于韩、魏、赵矣”(《史记·晋世家》)。四十年后的晋定公时代,吴国大军事家孙武也提出了类似的预言。他们的主要根据就在于六卿实行变革的彻底程度有所不同。如孙武看到,六卿各在自己的领地上实行了土地制度和田赋制度的封建化改革,但相形之下,韩、魏、赵三卿的改革更加彻底,因而更能赢得民心,更有实力战胜对手。历史证明了他们的预言。事实上,六卿之所以能够专权晋国,特别是韩、魏、赵三卿之所以最终取得胜利,莫不主要得益于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当时的晋国,不仅在经济领域比较彻底地破坏了奴隶制的“井田制”,加速了土地私有的封建化进程,在上层建筑领域,也较早地废除了以“都”、“邑”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宗法食邑制,较普遍地实行了以“县”、“郡”为单位的封建俸禄制,因而在春秋列国中,晋国是率先由奴隶制的宗法世袭制向封建制的食禄官吏制过渡的重要诸侯国。
其三,新兴地主阶级破土而出。新兴地主阶级是取代宗法奴隶制的主力。春秋中晚期,晋国六卿专权局面的形成和社会变革的深入开展,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壮大提供了肥沃土壤。六卿同晋国公室基本上不再是宗法依附关系,而主要是如同后世封建王朝那样的君臣隶属关系,虽然他们脱胎于奴隶主贵族阶级,但却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地把晋国向封建化推进。他们竞相展开社会变革的最重要成果,就是促使新兴地主阶级破土而出,登上历史舞台。如晋定公十五年(前497),六卿之间酝酿已久的兼并斗争,终于以范、中行氏为一方,以赵氏联合韩、魏、智氏为一方爆发了。赵氏一方最初处于劣势。一次,赵鞅(简子)率孤军与援助范、中行氏的郑国军队大战于戚地(今河南濮阳北)附近的铁丘,面对敌众我寡的困境,赵鞅向全军颁布赏格:“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于是士气大振,获得全胜。这就是著名的“铁之战”。它从根本上扭转了战局,最终导致了范、中行氏卿族的灭亡。这种为适应战争需要而按军功赐田宅、定爵位的新法表明,只要立有军功,不仅有官职者可以封赏进爵,“庶人工商”可以入仕做官,即使“人臣隶圉”也可以取消奴隶身份。总之,就是只凭实功而不论身份地位和血缘关系。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批因军功而直接登上历史舞台的新兴势力,他们必然坚决反对旧的宗法等级制,而主张在王权的支持下按军功分配财产和权力。这就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这个阶级的思想政治代表,便是后来主要活动于三晋国家的战国法家学派。所以,晋国是战国法家学派的母体。
其四,法治思潮勃勃高涨。春秋时代的“礼法之争”,终于在社会大变革的推动下,“法治”取胜“礼治”。晋国由于对宗法制的批判否定比较彻底,社会变革更加广泛深入,因而是列国中法治思潮最为高涨的国度。晋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最突出特点是“国法”、“军法”二位一体。晋国长期保持军政合一,内外战争异常频繁,因而高度重视规范军事行动的“军法”、“军律”,通常多是通过军事演习仪式颁布大法,叫做“大蒐之礼”。久而久之,“军法”也就演化为全社会通用的法规,成为“国法”了。所以,在晋国,“法最初产生于军队之中”。如晋文公作三军蒐于被庐,即颁布了旨在确立国家新秩序的“执序之法”或称“被之法”;晋襄公时蒐于夷,由正卿赵盾(宣子)颁布了旨在维护卿族利益的“赵宣子之法”或称“夷蒐之法”等等。总之,春秋时代的晋国,十分重视立法活动,差不多每隔二三十年就要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重新修改法典,因而法典迭出,成为我国成文法产生的故乡,且内容日益丰富完备,诸如行政法、刑事法、经济法之类皆初具规模。到了春秋晚期阶段,随着六卿专权局面的形成和封建化进程的加快,晋国的法典更直接成为新兴封建势力同奴隶主贵族作斗争的得力工具。如晋平公时代,正卿士匄(范宣子)曾制定了晋国第一部独立的刑事法规“范宣子刑书”,明确废除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奴隶主贵族特权,并依法诛灭了旧公室贵族祁氏、羊舌氏。四十年后的晋倾公时代,正卿赵鞅(简子)又将“范宣子刑书”条文铸入金属鼎器,公布出来,称做“赵简子铸刑鼎”,这是继郑国子产“铸刑书”二十三年后又一次公布成文法,曾被孔子指斥为“贵贱无序”,是“晋国之乱制”(《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正说明它沉重打击了宗法等级制度。到了晋定公时代,赵鞅又在“铁之战”前线向全军颁布了按军功赐田宅、定爵位的新法,全面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权地位。所以,进入战国时代,晋国法典即成为魏、韩、赵三晋国家封建法典的直接来源。如在韩国,“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韩非子·定法》),说明“韩之新法”直接来自“晋之故法”;又如魏国的《魏宪》和李悝所著《法经》以及赵国的《赵律》等法典,无不可以说是“晋之故法”的历史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