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一也。法曹者,执此一也。以贫富贵贱二之,则非法矣。或曰:亲贵难与疏贱同法。曰:是也,八议已别之矣。八议之所不别而亦二之,将何说之辞?夫执天子之法而顾忌己之爵禄,以徇高明而虐茕独,如国法天道何?裂纲坏纪,摧善长恶,国必病焉。

【名句】法者,一也。法曹者,执此一也。以贫富贵贱二之,则非法矣。或曰:亲贵难与疏贱同法。曰:是也,八议已别之矣。八议之所不别而亦二之,将何说之辞?夫执天子之法而顾忌己之爵禄,以徇高明而虐茕独,如国法天道何?裂纲坏纪,摧善长恶,国必病焉。

【译文】法令,只有一个标准;执法的人,要掌握好这一个标准。因为贫富贵贱而有两个标准,就不是法令了。有人说:对待亲人、贵人,难以和疏远的人、低贱的人用同样的法令。回答说:是啊!八议之法已对亲、贵、贤、能等八种人分别做了减免刑罚的规定了。在八议法规定以外的还要用不同的标准来执法,还有什么理由来解释呢?如果执掌着天子的法令而顾忌个人的爵禄,屈从居于高位或贤能的人而侵害那些孤独无依靠的人,把天理国法又置于何地呢?破坏纲纪,摧残善良助长恶人,国家必然发生问题。

注释

【注释】①八议:周代称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郑玄注:“辟,法也。”“丽,附也。”周代据此对犯罪之亲、贵、贤、能等八种人减刑或免刑。汉代八辟改为八议。 ②徇高明而虐茕(qiónɡ)独:徇,顺从,曲从。高明,指富贵者。茕独,孤独。《尚书·洪范》:“无虐茕独而畏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