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佐司寇日,有罪人情极可恨而法无以加者,司官曲拟重条,余不可。司官曰:“非私恶也,以惩恶耳。”余曰:“谓非私恶,诚然;谓非作恶,可乎?君以公恶轻重法,安知他日无以私恶轻重法者乎?刑部只有个‘法’字,刑官只有个‘执’字,君其慎之。”

【名句】余佐司寇日,有罪人情极可恨而法无以加者,司官曲拟重条,余不可。司官曰:“非私恶也,以惩恶耳。”余曰:“谓非私恶,诚然;谓非作恶,可乎?君以公恶轻重法,安知他日无以私恶轻重法者乎?刑部只有个‘法’字,刑官只有个‘执’字,君其慎之。”

【译文】我在刑部任职的时候,有一名罪犯,案情极其可恨而根据法律又不能再重判了,有关主事人要曲意判他重刑,我认为不能这样做。主事人说:“不是我个人憎恨他,而是为了惩戒那些恶人。”我说:“你说不是你个人憎恨他,事实确实如此;但说曲意重判是对的,这行吗?您因公众对他的憎恨就加重刑罚,怎么知道他日不会以个人的憎恶而随意轻判重判呢?刑部只有个‘法’字,刑官只有个‘执’字,请您慎重考虑一下。”

注释

【注释】①吕坤于万历二十二年(1594)任刑部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