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文本篇·守道》鉴赏

韩非子·文本篇·守道

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故民劝极力而乐尽情,此之谓上下相得。上下相得,故能使用力者自极于权衡,而务至于任鄙;战士出死,而愿为贲、育;守道者皆怀金石之心,以死子胥之节。用力者为任鄙,战如贲、育,中为金石,则君人者高枕而守己完矣。

〔注释〕① 治世: 治理得好的社会。② 权衡: 秤锤为权,秤杆为衡,这里比喻法度。③ 任鄙: 人名,战国时秦国的大力士。④ 贲、育: 孟贲、夏育,两人都是战国时期的卫国人,大力士。⑤ 金石之心: 比喻像金石一样坚贞不变的心。⑥ 子胥: 指伍子胥,名员,春秋末期楚国人。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何以知之?夫贪盗不赴溪而掇金,赴溪而掇金则身不全。贲、育不量敌,则无勇名;盗跖不计可,则利不成。明主之守禁也,贲、育见侵于其所不能胜,盗跖见害于其所不能取,故能禁贲、育之所不能犯,守盗跖之所不能取,则暴者守愿,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盗贞,则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矣。

〔注释〕① 盗跖: 春秋末期著名的强盗,贪而不廉的典型。曾: 指曾参,孔子的学生,以孝闻名。史: 指史鰌,一名史鱼,春秋时卫国的大夫,以廉正闻名。② 愿: 谨慎。

人主离法失人,则危于伯夷不妄取,而不免于田成、盗跖之祸。何也?今天下无一伯夷,而奸人不绝世,故立法度量。度量信,则伯夷不失是,而盗跖不得非。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托天下于尧之法,则贞士不失分,奸人不侥幸。寄千金于羿之矢,则伯夷不得亡,而盗跖不敢取。尧明于不失奸,故天下无邪;羿巧于不失发,故千金不亡。邪人不寿而盗跖止。如此,故图不载宰予,不举六卿;书不著子胥,不明夫差。孙、吴之略废,盗跖之心伏。人主甘服于玉堂之中,而无瞋目切齿倾取之患;人臣垂拱于金城之内,而无扼腕聚唇嗟唶之祸。服虎而不以柙,禁奸而不以法,塞伪而不以符,此贲、育之所患,尧、舜之所难也。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众人不相谩也。不独恃比干之死节,不幸乱臣之无诈也;恃怯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所易守。当今之世,为人主忠计,为天下结德者,利莫长于此。故君人者无亡国之图,而忠臣无失身之画。明于尊位必赏,故能使人尽力于权衡,死节于官职。通贲、育之情,不以死易生;惑于盗跖之贪,不以财易身;则守国之道毕备矣。

〔注释〕① 伯夷: 商朝末年孤竹国君的长子,因推辞君位而外逃。后又反对周武王伐商,周灭商后,不食周粟而饿死。② 田成: 指田成子,即田常。③ 贤: 德才好的人。不肖: 与“贤”相对,德才不好的人。④ 尧: 我国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首领,传说中的圣君。⑤ 羿: 指后羿,夏代东夷族有穷氏的部落首领,以善射著称。⑥ 宰予: 即宰我。孔子的学生,在齐国做临淄大夫,反对田常夺权,失败后被杀。⑦ 六卿: 指晋国掌权的六大贵族,即范氏、中行(háng)氏、智氏、赵氏、魏氏、韩氏。⑧ 夫差(chāi): 春秋末期吴国的君主。⑨ 孙、吴: 指孙武、吴起,两人都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著名军事家。⑩ 玉堂: 指王宫。⑪ 瞋目: 怒目,瞪眼。⑫ 金城: 金石一样坚固的城,指都城。⑬ 扼腕聚唇: 左手扼住右腕,噘起嘴唇,愤怒怨恨的样子。嗟唶(jiè): 哀怨叹息。⑭ 柙(xiá): 关猛兽的木笼子。⑮ 符: 古代朝廷传达命令或调兵时的凭证,用金、玉、铜、竹、木等制成,分成两半,各执其一,有事时合之以验真假。 ⑯ 豫: 通“预”。尾生: 人名,传说中最守信用的人。⑰ 比干: 商纣王的叔父。

【鉴赏】“守道”,即守国之道,也就是确保国家政权的原则。

君主如何才能保住自己的宝座不被他人所占?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国家不被颠覆还要国富兵强?法家思想家韩非的回答很明确: 实行法治。

实行法治,首先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制。什么样的法制才算完善呢?这乃是个立法的原则问题。韩非说:“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韩非将这样制定的法令,称为“圣王之立法也”,可见他对这种“立法”原则的推崇,认为这样制定出来的法令是最完备的了。

细绎韩非推崇的“立法”原则,要点不外乎三个方面: 一是厚赏,二是重刑,三是采取措施保证法制的完善。

先看“厚赏”。“厚赏”就是要给有功劳者、为国拼死杀敌者、替君主竭忠尽力者以优厚的赏赐,使他们位高爵显,宠极荣耀。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是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吗?冲上去有赏,后退不仅无赏,连脑袋恐怕也难保住,你还不拼命向前?更何况向前冲还可落得个为国为君竭忠效力的美名。应该说,“立法”坚持“厚赏”,这可是以韩非为代表的中国法家思想的一大特色和一大创举。中国过去的电影中,当官的在战场上总是用“冲上去赏金条若干、银元若干”的口号去激励士兵,大概这都是从韩非那里学来的。

再看“重刑”。“重刑”其实不是韩非的发明,韩非之前的很多法家人物都有这种主张。如商鞅有“王者刑九赏一”之说,管子说:“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管子·重令》)韩非不过是继承了这些说法而已。韩非的逻辑是:“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因为轻罪尚且受到重罚,岂不让人吓倒?这样,就谁也不敢犯罪了。谁也不敢犯罪,就达到了“以刑去刑”、“以罪止罪”的目的,天下自然太平了。韩非的这一观点,后代的君主中有不少信奉者。秦始皇重刑,天下“刑徒遍地”,这自不必说;近两千年后,明太祖朱元璋也认准了这一点,有明开国之初他便亲手写定《大诰》,规定了族诛、凌迟、弃市、枭示、斩、挑筋、去指等三十余种酷刑。而在此后的四十年间,他处理的案例,有记载的凌迟、枭示、族诛案有几千例,弃市以下则有一万多例,真是触目惊心!而他却振振有词地说,他之所以“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韩非的另一条“立法”原则,是采取措施保证法制的完善。而这一条实际则是执法的原则。在韩非看来,执法最根本的原则,是不要“离法”而失人心。“离法”,一是会造成法令制度的失准,这如同调兵不用兵符,度量而没有尺绳和权衡,将会使社会上是非不分、公正和正义蒙羞,而奸诈和欺骗盛行;二是社会既失准,则人心就会混乱,不再有人为国家和君主守法尽忠。所以,直到今天,司法的公正仍是一个公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公正执法不仅关乎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是社会道德和良心的期盼。

当然,以韩非为代表的中国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虽然某些观点仍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有借鉴和启发作用,但从根本上讲则是与现代由西方输入的法律精神不同的。因为近现代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与民主、平等、自由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立法不单纯由某个君主或专政机关制定法律,公众只是被动地遵守。换句话说,现代法律的建立,已不再是统治者奖赏谁或惩罚谁的条例,而是“开门立法”,综合了各个利益群体意见的结果,而执法的基本内涵乃是正义。这与中国古代法家为专制君主一个人设计的法令是完全性质不同的。黑格尔在其《哲学史讲演录·导言》中说:“在东方只是一个人(专制君主)自由……但在东方那唯一专制的人也不能自由,因为自由包含别的人也是自由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韩非所谈的“守道”,只是封建专制的君主制定和实施政令的原则,与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并没有太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