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文本篇·制分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①,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②,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 有持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③。故曰: 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注释〕① 爵: 爵位,古代贵族的等级称号。禄: 俸禄。② 好(hào): 喜欢。恶(wù): 讨厌。③ 胥(xū): 等待。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①?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②。则使相窥奈何?曰: 盖里相坐而已③。禁尚有连于己者④,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⑤,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⑥,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⑦,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注释〕① 微奸: 不易察觉的奸邪行为。② 规: 通“窥”。③ 里: 古代民众聚居的单位,一里约五十户。相坐: 即连坐。同里有罪,相连受罚。④ 尚: 通“倘”。⑤ 忘: 通“亡”,逃亡,隐蔽。⑥ 毋: 通“无”。适: 通“敌”。⑦ 圉(yǔ): 御。
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①,是以刑赏惑乎贰②。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③。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④。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注释〕① 刑: 通“形”,显露。见: 同“现”,发现。② 贰: 不一致。③ 愚、怯、勇、慧: 指四种破坏法治的人。④ 僇(lù)人: 受刑辱的人,有罪的人。僇,羞辱。
【鉴赏】“制分”,即掌控好刑赏的界限、分际——也就是标准。在这篇文章中,韩非子再次申述了君主治国要靠刑赏两手来控制臣民的“法治”主张。利用臣民好利恶害的本性,对好的行为用奖赏以鼓励,对违法的行为用刑罚以惩罚,这样就能很好地驾驭他们,从而把国家治理好。与《韩非子》前面各篇有所不同的是,他在这篇中更加强调了“法治”(即刑赏)标准的重要性,认为治国有法制,但却有的存、有的亡,其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掌握好刑赏的分际。而“法治”的分际或标准关键在于两条: 一条是通过“同里相坐”的方式以“去微奸”,二是对难以识别的功劳和难以发现的过错,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应严格地“任数不任人”、“去言而任法”。
韩非子在这篇文章中谈的虽然是君主治国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但对两千多年后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仍然是具有某些借鉴意义的。
当然,韩非子在这篇文章中所说的君主治国时应掌握的刑赏的分际,明眼人一望便可知他那峻刻的态度是针对儒墨之学的。韩非子虽然在不少地方说“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好像他准备对臣民既给奖赏,也给刑罚;所谓“法治”的分际,就是该赏的要赏,该罚的要罚。但实际上韩非子的用意,是不让一点奸邪的行为逃过了惩罚,不让一点奖赏被人冒领。对于这一点,他名之曰“去微奸”,方法是“里相坐”,即你的邻里要互相告发,如果不告发,则一个有罪,邻里相连受罚。看到这种所谓的“从严”的“法治”标准,就不难明白几千年来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主要是刑法,而与西方主要为保护公民权益的民法不同了。
而韩非子之所以要强调掌握好刑赏的分际和标准,从这篇文章来看,他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理由,乃是因为当时的“愚、怯、勇、慧”四类人,“以虚道属俗而容于世”,而像他这样的法术之士却难得为君主赏识。韩非子所说的“愚、怯、勇、慧”四类人,即宣扬以仁义治世的儒墨、逃避兵役的隐士、勇于私斗的游侠和从事私学辩论的学者。韩非子认为这些人本是破坏“法治”的坏分子,但却名利双收;而如自己这类“法术之士”为国为君竭精殚虑,但君主却并不领情,所以他心中很有些愤愤不平。所以,他写这篇文章,其实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这一点,他在这篇文章中虽然没有明说,但由前面的各篇参照来读,还是不难看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