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文本篇·八经
一、 因情①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②,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废置无度则权渎③,赏罚下共则威分。是以明主不怀爱而听,不留说而计④。故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毁誉一行而不议。故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 是谓赏同罚异。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
〔注释〕① 因情: 标题下旧注:“一曰收智。”② 好恶: 喜好和厌恶。③ 度: 标准。渎(dú): 轻慢,不敬。④ 说: 同“悦”。
二、 主道①
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故智力敌而群物胜。揣中则私劳②,不中则任过。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是以事至而结智,一听而公会。听不一则后悖于前,后悖于前则愚智不分;不公会则犹豫而不断,不断则事留。自取一,则毋堕壑之累③。故使之讽,讽定而怒。是以言陈之日,必有策籍④。结智者事发而验,结能者功见而谋成败⑤。成败有征,赏罚随之。事成则君收其功,规败则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犹不亲⑥,而况于力乎?事智犹不亲,而况于悬乎?故其用人也不取同,同则君怒。使人相用则君神,君神则下尽。下尽,则臣上不因君,而主道毕矣。
〔注释〕① 主道: 当君主的原则。标题下旧注:“一曰结智。”② 揣(chuǎi): 猜度。中(zhòng): 恰好符合。③ 毋: 通“无”。壑(hè): 山沟。④ 策籍: 即册籍,指记录言行的簿册。策,竹简。籍,簿书。⑤ 见: 同“现”。⑥ 合符: 符剖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有事时检验相合,叫“合符”。
三、 起乱①
知臣主之异利者王②,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故明主审公私之分,审利害之地,奸乃无所乘。乱之所生六也: 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显贤。任吏责臣,主母不放;礼施异等,后姬不疑③,分势不贰,庶适不争④;权籍不失⑤,兄弟不侵;下不一门,大臣不拥⑥;禁赏必行,显贤不乱。臣有二因,谓外内也。外曰畏,内曰爱。所畏之求得,所爱之言听,此乱臣之所因也。外国之置诸吏者,结诛亲昵重帑⑦,则外不籍矣⑧;爵禄循功,请者俱罪,则内不因矣。外不籍,内不因,则奸宄塞矣。官袭节而进,以至大任,智也。其位至而任大者,以三节持之: 曰质,曰镇,曰固。亲戚妻子,质也;爵禄厚而必,镇也;参伍责怒,固也。贤者止于质,贪饕化于镇⑨,奸邪穷于固。忍不制则下上,小不除则大诛,而名实当则径之。生害事,死伤名,则行饮食;不然,而与其仇;此谓除阴奸也。翳曰诡,诡曰易。见功而赏,见罪而罚,而诡乃止。是非不泄,说谏不通,而易乃不用。父兄贤良播出曰游祸,其患邻敌多资。僇辱之人近习曰狎贼,其患发忿疑辱之心生⑩。藏怒持罪而不发曰增乱,其患侥幸妄举之人起。大臣两重提衡而不踦曰卷祸⑪,其患家隆劫杀之难作。脱易不自神曰弹威,其患贼夫酖毒之乱起⑫。此五患者,人主之不知,则有劫杀之事。废置之事,生于内则治,生于外则乱。是以明主以功论之内,而以利资之外,故其国治而敌乱。即乱之道: 臣憎,则起外若眩;臣爱,则起内若药。
〔注释〕① 起乱: 发生危乱。标题下旧注:“一曰乱起。”② 王(wàng): 称王,即统治天下。③ 疑: 通“拟”,比量,比拟。④ 庶: 妾生的儿子。适: 通“嫡”,正妻生的儿子。⑤ 籍: 通“阼”,君位。⑥ 拥: 通“壅”,堵塞。⑦ 结: 通“诘”,追问。昵(nì): 亲密。帑(tǎng): 钱财。⑧ 籍: 通“借”。⑨ 饕(tāo): 贪婪。⑩ 疑: 通“凝”,凝结。⑪ 提衡: 平衡。踦(qī): 偏重。卷祸: 卷入祸乱。⑫ 酖(zhèn)毒: 用毒酒害人。
四、 立道①
参伍之道②: 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行参必拆,揆伍必怒。不拆则渎上,不怒则相和。拆之征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众。观听之势,其征在比周而赏异也,诛毋谒而罪同③。言会众端,必揆之以地,谋之以天,验之以物,参之以人。四征者符,乃可以观矣。参言以知其诚,易视以改其泽④,执见以得非常。一用以务近习,重言以惧远使。举往以悉其前,即迩以知其内,疏置以知其外。握明以问所暗,诡使以绝黩泄⑤。倒言以尝所疑,论反以得阴奸。设谏以纲独为,举错以观奸动。明说以诱避过,卑适以观直谄。宣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深一以警众心,泄异以易其虑。似类则合其参,陈过则明其固。知罪辟罪以止威,阴使时循以省衷⑥。渐更以离通比。下约以侵其上: 相室⑦,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军吏⑧,约其兵士;遣使⑨,约其行介;县令,约其辟吏⑩;郎中⑪;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此之谓条达之道。言通事泄,则术不行。
〔注释〕① 立道: 指立参伍之道。② 参伍: 多方面检验、考量。③ 毋谒(yè): 指不告发奸邪活动。④ 泽: 光泽,引申为现象或表现。⑤ 黩(dú)泄: 侮慢不恭。⑥ 循: 通“巡”。省(xǐng): 明了。⑦ 相室: 指相国。⑧ 军吏: 中级军官。⑨ 遣使: 派遣到国外的使者。⑩ 辟吏: 指县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⑪ 郎中: 君主的侍从官。
五、 类柄①
明主,其务在周密。是以喜见则德偿,怒见则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周密而不见。故以一得十者②,下道也;以十得一者,上道也。明主兼行上下,故奸无所失。伍、闾、连、县而邻③,谒过赏,失过诛。上之于下,下之于上,亦然。是故上下贵贱相畏以法,相诲以利。民之性,有生之实,有生之名。为君者有贤知之名,有赏罚之实。名实俱至,故福善必闻矣。
〔注释〕① 类柄: 按同一类例施行赏罚。类,类同,类推。柄,权力,指赏罚。乾道本《韩非子》从这一节开始,标题和内容不符。本节原题是“参言”。“类柄”是第七节的题目,今按内容移置于此。② 一: 一人,指谏官。③ 伍、闾、连、县: 都是古代行政划分的组织形式。
六、 参言①
听不参,则无以责下;言不督乎用,则邪说当上。言之为物也以多信,不然之物,十人云疑,百人然乎,千人不可解也。呐者言之疑,辩者言之信。奸之食上也②,取资乎众,籍信乎辩,而以类饰其私。人主不餍忿而待合参③,其势资下也。有道之主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故无用之辩不留朝。任事者知不足以治职④,则官收。说大而夸则穷端,故奸得而怒。无故而不当为诬,诬而罪臣。言必有报,说必责用也,故朋党之言不上闻。凡听之道,人臣忠论以闻奸,博论以内一⑤,人主不智则奸得资。明主之道,己喜,则求其所纳;己怒,则察其所构;论于已变之后,以得毁誉公私之征。众谏以效智故,使君自取一以避罪,故众之谏也败。君之取也,无副言于上以设将然⑥,令符言于后以知谩诚语。明主之道,臣不得两谏,必任其一语;不行擅行,必合其参,故奸无道进矣。
〔注释〕① 参言: 检验言论的方法。乾道本《韩非子》本节的原题是“听法”。“参言”原是第五节的题目,今按内容移置于此。② 食: 通“蚀”,损伤,伤害。③ 餍(yàn): 饱,引申为盛。④ 知: 同“智”,智慧。⑤ 内: 同“纳”。⑥ 无: 通“毋”,不要。副言: 另一种说法。
七、 听法①
官之重也,毋法也②;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无度,则官擅为;官擅为,故奉重无前③;奉重无前,则征多;征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明主之道取于任,贤于官,赏于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当,主怒,俱必害;则人不私父兄而进其仇雠④。势足以行法,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故民劳苦而轻官。任事者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故民尊爵而重禄。爵禄,所以赏也;民重所以赏也,则国治。刑之烦也,名之缪也⑤,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⑥,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⑦。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
〔注释〕① 听法: 一切根据法度的意思。乾道本《韩非子》中“听法”原是第六节的题目,今按内容移置于此。② 毋: 通“无”。③ 奉: 同“俸”,俸禄。前: 通“剪”,截断,引申为限制。④ 雠(chóu): 同“仇”。⑤ 名: 好名声,引申为赞扬。缪: 通“谬”。⑥ 有: 通“又”。⑦ 非: 通“诽”。
八、 主威①
行义示则主威分②,慈仁听则法制毁。民以制畏上,而上以势卑下,故下肆很触而荣于轻君之俗③,则主威分。民以法难犯上,而上以法挠慈仁,故下明爱施而务赇纳之政,是以法令隳。尊私行以贰主威,行赇纳以疑法,听之则乱治,不听则谤主,故君轻乎位而法乱乎官,此之谓无常之国。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之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赏罚、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
〔注释〕① 主威: 君主的威势。乾道本《韩非子》本节题目原缺,今据迂评本、凌瀛初本补。② 行(xìng)义: 通“行谊”,品行,道义。③ 很: 通“狠”。
【鉴赏】本篇的篇名“八经”,指君主治理国家的八种方法。
韩非子法家思想的特点,是他不仅强调法、术、势中间的某一个方面,而且同时阐明了三者的作用,主张法、术、势的结合。所以,在《韩非子》的这篇文章所谈的“八经”中,就既有“法治”的主张,也有“术治”和“势治”的方法。
分别论述“法”、“术”、“势”的特点及“法治”、“术治”或“势治”的重要性,这在《韩非子》一书前面的数十篇中已有很多,这篇《八经》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它同时将“法”、“术”、“势”并举,这在前面的各篇中是不多见的;二是它谈论“法治”、“术治”、“势治”也有自己的特点。例如,它谈“法治”,除了说明“法”的重要性与一切皆应当遵循法度(即“听法”)的原则之外,还特别强调了“立法”和“执法”应该根据人的本性或天性出发(即“因情”)。人的天性是好利恶害的,所以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时,为了使法律发挥最大的效用,就要使贤人真正受赏而使恶人个个受罚。而且,为了使奖罚的效果更好一些,不妨奖赏优厚一些,让民众觉得非常有利;不妨赞誉更美好一些,让民众感到十分荣耀;惩罚不妨加重一些,让民众感到非常恐惧;贬斥不妨严厉一些,让民众感到十分耻辱。这与韩非子在其他篇章中所讲的“王者刑九赏一”,即少赏多罚,甚至只罚不赏是不大相同的。
又如这篇《八经》中,谈“术治”也用了“主道”这个概念,和前面有篇《主道》的文章完全相同。但前面的“主道”侧重讲君主要如“道”一样无声无息、深不可测,这样就能“无为而治”;而这篇《八经》中的“主道”,却没有采用那么高深的理论,而只讲具体的方法和原则——主要是讲君主不应依赖自己的智慧,而应该“尽人之智”,自己则坐享其成,显得神秘莫测。
再如这篇《八经》中谈“势”,也与前面各篇把“势”分成“自然之势”与“人设之势”不同,而是告诫君主不要崇尚仁义、讲究仁慈而破坏了“主威”。这实际是讲社会舆论可能对君主威势的侵犯,说明“势”需要“法”的维护。
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对于刑和赏或赏与罚的基本看法是刑主德辅,即重刑轻赏。商鞅曾说明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重刑轻赏,是君主爱护人民的表现,可以防止人民犯罪,而人民肯为君主赴死。(《商君书·靳令》)商鞅说:“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奸不生。”(同上,《开塞》)意思是说,如果仅仅在犯罪发生之后再加刑罚,那么作奸犯科的行为就不能杜绝。所以王者对将要发生的犯罪使用刑罚,大的奸邪就不会发生了。据说,商鞅依据这样的原则来执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结果就真的做到“王者刑九赏一”了。为什么还要保留一份奖赏呢?因为君主不可能以一个人来监视全国人,而应发动群众互相告发——“赏施于告奸”。(同上,《开塞》)
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法治”学说,所以在《韩非子》一书中大多数文章也是主张重刑轻赏的。韩非子在《内储说上七术》篇中,还拉上儒家的圣人孔子来论证他的主张的合理性。他讲了一个故事,说商朝的法令规定,对倒灰在大路上的人处以刑罚。孔子的学生子贡认为这不合理,就向孔子请教其中的道理。孔子却说:“商朝的这一法规,道出了刑罚的要义。因为把灰倒在路上,起风灰尘会四处飞扬,遮蔽人们的眼睛,引起发怒和争斗,导致许多人死伤。所以,倒灰在大路上可以说是人命关天的事,应该对当事人予以惩罚。况且,很重的刑罚是人们所厌恶的,不倒灰在路上很容易做到。让人做容易做到的事,而避免令人厌恶的重刑,这不是很好的治国方法吗?”所以韩非子也认为重刑轻赏、“刑九赏一”,这是“以刑去刑”,是真正的“爱民”政策。
只有在这篇《八经》中有些例外,韩非子在主张严刑重罚的同时,还主张重赏。也许韩非子的这篇文章,写于他写《解老》和《喻老》后不久,那时他刚刚在研读《老子》,对《老子》中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第五十七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第七十四章)这类的内容留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所以他在写这篇《八经》的时候,才会将其他篇章中一味强调重刑重罚的地方,改成了重罚与重赏并举。因为可能韩非子也感到,一味地重刑也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如果处罚到人们对处罚也麻木了的地步,那么这个处罚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韩非子这才有了重赏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