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矢中的,赏罚当符》原文与赏析
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发矢中的,赏罚当符,故尧复生,羿复立。(《韩非子·用人》)
【注释】仪的:箭靶子。极:至,指致力于法制。螫(shì)毒:有毒的虫子用毒刺刺人,这里指为了发泄私愤而残害人。尧:传说中的帝王,又称帝尧,名放勋。羿(yì):后羿,传说是夏朝时期有穷国的君主,善于射箭。
【译文】放弃箭靶而随意乱射箭,即使射中了很微小的东西也不能算是技艺高超;抛开法律制度而随意地发怒,即使进行杀戮,坏人也不会恐惧。罪行产生于甲人,处罚却落到乙人头上,那么人们心中的怨恨就会积聚。因此治理得很好的国家,依据赏罚的法规而不依从君主个人的喜怒来办事,所以圣人能够达到治国的最高境界;国家只存在根据刑法来处死罪犯的情况,而没有由于君主个人的愤怒而受到残害的情况,所以坏人也就服从法律了。如同射箭能够射中箭靶子一样,奖赏和惩罚都能够符合法制,这样的话,就像帝尧复活了、后羿重生了一样。
【评说】赏罚分明会让想为非作歹的人慑于法制的威严而在犯罪面前望而却步;另一方面,遵纪守法的人看到法制的威严也会自觉维护它。有效的法制不是依靠强硬的手段恫吓民众,只有公正严明的法律才能够让民众心服口服,这样的民众也才容易治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