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及其体系构成,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各主要特点的重要根源,也制约着阶级斗争,对中国封建社会历史进程有重大影响,是古代史研究的大问题,也是建国以来争论较多,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讨论最为热烈。我国一些著名史学家,如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等,在他们的论著中,系统地阐述自己的观点。范文澜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经历了领主所有制到地主所有制的发展和演变。公田、田和分封,构成为西周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战国时期,贵族领主宗族因兼并战争而破坏。世袭小块土地的农宗,很自然变成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和小地主。春秋末以至战国时代,土地已可自由买卖,依靠财力也能占有土地,成为地主。及秦统一,地主政权代替领主政权。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是家族土地所有制,不同于西周宗族土地所有制。翦伯赞认为,周秦之际,土地的封建贵族世袭所有,转向地主阶级各人所有。地主、官僚、贵族、皇帝利用政治权力掠夺土地,使自己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广大农民有很少土地,或者没有土地。皇帝即是最大的地主,有苑囿、御庄、皇庄等,同时又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郭沫若认为中国奴隶社会是土地国有制,封建社会是从土地私有制开始。殷周时代施行井田制。春秋战国之交,随着生产力发展,一些臣下超额榨取耕奴剩余劳动,开垦井田外空地。开垦出来的田地,成为私家黑田,是纯粹私有物。公家为增加税收,打破公田、私田区别,而一律收税。从而导致井田制的破坏和奴隶制的灭亡。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就是地主制度的私有制。概言之,他们大都认为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以私有制,即地主(领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

著名史学家侯外庐提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皇族所有制,在史学界反响很大。他认为,中国中古封建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垄断为主要内容,而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是没有的。皇族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自秦汉以来,以一条红线贯穿着明清以前的全部封建史。这种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和许多领主占有制以及一定的私有制并存。如豪强地主的占有权,农民做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权,甚至有一定的买卖权。皇族土地所有制形式,经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秦汉到唐中叶,皇族土地所有制是以军事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后一阶段,从唐中叶到明末清初,则是以经济所有形式为主,唐中叶“两税法”开其端,至宋、元、明的官田、皇田、官庄、皇庄是制度化的。前一阶段,以实物地租为外表,实质上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形态。后一阶段,以实物地租为主要形态,并配合屯田制度的劳役地租形态。皇族土地所有制是自秦汉以来,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韩国磐、贺昌群也主张中国封建社会以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但他们不同意侯外庐所说,以一条红线贯穿明清以前的全部封建史。他似认为,只在魏晋隋唐时占支配地位。

胡如雷不同意侯外庐的观点。从地租、地主阶级政权、阶级斗争等方面说明自己看法。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由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构成的。占支配地位的却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不能用皇族代替国家。证明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是地租,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地主土地所有制之所以居支配地位:(一)我国封建社会的剩余生产物绝大部分是当作私租归地主阶级占有,地主政权所占有的赋税在全部剩余生产物中,只占较少部分。(二)地主对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总是最后吞没了农民的土地而占上风,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历史发展起着制约作用,决定经济发展过程。(三)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均田制本身就是向土地私有制转变的通路,永业田的私有和全部受田的合法或违法的出售,都最后使地主土地所有制重新发展起来。从秦汉以来的阶级斗争,也可以看出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因为每一次大规模的农民战争正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土地大量集中的条件下爆发的。杨志玖认为,从土地制度的发展看,地主土地私有制是主导的。封建社会土地私有权的主要标志是土地可以买卖。土地私有制度一经确立,在正常情况下,皇帝对私有土地权是不能触动的。

李埏的看法既不同于侯外庐,也与胡如雷迥异。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包括:封建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残余的农村公社所有制。这些不同形态,彼此之间的区别明显,不容混同。

束世澂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指领地制而言。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是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即领地制走向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由领主土地所有制到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演变和发展。概括各家基本观点,对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可以说主要有三派主张:(一)封建土地国有制(或皇族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二)地主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是整个地主阶级所有)占支配地位。(三)封建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由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并存,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