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尚用
中国古代重视文学艺术的社会作用的美学观。它历来是中国美学探讨的重要问题。
由于人们对文学本质及内在规律认识的差异,对文学艺术的社会作用的具体内容理解也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看法:一、注重文学对人的性情的陶冶与情感的塑造的作用:如《尧典》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 简而无傲。”又如《管子·内业》: “止怒莫若诗,去忧莫若乐。”《荀子·大略》:“人之于文学也,犹玉之于琢磨也。”等。这种认识,是基于对文学作用于社会的独特性的理解而建立的。从而使文学社会作用与文学内在规律联系较为紧密,有助于文学的发展,因而成为几千年中国古典文学艺术创作所普遍遵从的一种看法。二、注重文学治理国家,劝善惩恶的社会作用。墨家、法家普遍持此看法。如《墨子闲诂·非命下》: “今天下之君子之为文学出言谈也……中实将欲其国家邑里万民刑政者也。”又如王充《论衡·佚文篇》: “夫文人文章岂徒调墨弄笔为美丽之观哉,载人之行,传人之名也!……文人之笔,劝善惩恶也。”这种看法,往往强调让文学直接对社会产生显著功效,忽视了文学必须首先作用于人的情感,首先是美的产物,然后才会体现为“善”的目的的特性,所以往往在强调文学社会作用的同时,忽视了文学的审美特点,使文学成为简单的工具。影响文学的存在价值。三、注重文学作品多方面社会作用的实现,儒家学说多持此见。孔子《论语·阳货篇》: “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毛诗序》: “正得失,动天地, 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 移风俗。”在孔子看来,文学的认识作用,表现作用,教化作用都是借对人的情感表现和陶冶得以实现的,这不仅进一步深化了《尧典》等对文学作用的认识,而且避免了法家、墨家对文学社会作用的狭隘理解,是中国文人对文学社会作用的正统理解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