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中和之美
“中”与“和”是中国美学史上极为重要的美学范畴, “中和之美”是儒家美学最高的审美理想。 “中”就是矛盾双方互相依存,每一方都在自身应有的适度内发展,没有“过”与“不及”的缺点。这是孔子的基本哲学原则,最高的政治理想和审美尺度。在审美对象来看是各种因素间的彼此适应,在情感表现来看,则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后者表明,情感的适度与美是联结在一起的; “乐”和“哀”都是一种中庸状态的审美情感,既非“不及”,又非“过”。 “和”是把相异的东西综合统一在一起,是多样的统一,而美正存乎其中。
首先对“和”作出说明的是史伯,他在说明政治上要接纳不同意见时,举了“五味”、 “五声”、“五色”作为美之综合的例证,指出了声音如果只有一种,就不会有动听的音乐,所以要求“和六律以聪耳”,把高低、快慢、长短、清浊不同的各种声音统一起来才能悦耳。食物的味道和事物的色彩也一样。史伯还进一步认为。只有相异的事物综合统一在一起,才能有新的创造和发展, “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稍晚的晏婴发挥了相同的思想,却更具体化。而他所谓的通过对立因素的结合, “济其不及,以泄其过”的说法,已达到了后来儒家孔子美学的“中庸”原则。 “和” 与“中”是不同而相似的两个概念。低层次上的“和”是杂多事物的统一,而高层次上的“和”则是相异或对立东西的“相成”。 “相济”对立统一,从而达到了“中”。总之, “中”与“和”讲的都是统一、一致, “中和之美”就是所谓统一之美。尽管这样的看法忽略了对立面斗争的现象,然而依然极深刻地把握到美的本质,因为不管怎样对立,其统一与和谐是艺术品最后实现的条件。
中和的思想自先秦一直延续到以后的很长历史过程,成为人们对社会、艺术的评价标准。 孔子在《论语·雍也》中说: “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 “中庸”就是处理事情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态度,儒家认为这是最高的道德规范。 “中和”是建立在“中庸”上面的伦理思想。西汉戴圣所辑《礼记·中庸》讲到: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认为人的感情的抒发有一定的合乎规范的节度,就达到了中和的境界,就会产生“天地位焉,万物青焉”的效果,也就出现了理想的社会。这种追求在文艺上的反映,就成了最高的审美标准“中和之美。” 《论语·为政》说: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 曰: 思无邪。” 《论语·八佾》说: “《关睢》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朱熹《集解》: “淫者,乐之过而失其正也;伤者,哀之过而塞于和者也。”意思是, 《诗经》所表达的思想感情雅正,平和适中, 不偏激、不过分,从道德观念上说,就是“约之以礼”或“礼以成之”。这就符合“中和之美”的审美标准。《左传》季扎论乐对此也有阐发:“为之歌《颂》,曰: ‘至矣哉!直而不倨, 曲而不屈,迩而不偪,远而不携,迁而不淫,复而不厌,哀而不愁,乐而不荒,用而不匮,广而不宣,施而不废,取而不贪,处而不底,行而不流,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有人把“中和之美”归纳为四种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济其不足、可泄其过、不刚不柔、刚柔相济。它们体现着艺术辩证法,即对立的统一。荀子、挚虞、刘勰、钟嵘、皎然等我国文艺理论家论诗、乐、文也都往往用“中和之美”作为审美标准。 《荀子·劝学》:“诗者,中声之所止也。” 《荀子·儒效》: “《乐》言事, 其和也。”挚虞《文章流别论》: “夫假象过大,则与类相远;逸辞过壮,则与事相违;辩言过理,则与义相失;丽靡过美,则与情相悖。”刘勰《文心雕龙·辨骚》: “酌奇而不失其真,玩华而不坠其实。”钟嵘《诗品序》: “若专用比兴,患在意深”, “若但用赋体,患在意浮”, “宏斯三义, 酌而用之”。皎然《诗式》: “至险而不僻,至奇而不善,至丽而自然,至苦而无迹,至近而意远,至放而不迂”。这些要求都是从“中和之美”的艺术辩证法出发的。汉儒也有把黄(皇)帝和黄龙袍的“黄”附会为颜色中的“中和之美”的,这样, “中和之美”就成为文艺广泛的领域中最高的审美标准了,并且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中和之美”的审美标准触及到了美的某些本质特征和艺术辩证法,这是在美学上的成就和贡献,但从它的思想基础“中庸之道”来说,也不无最终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历史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