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散文名篇·纵囚论》唐宋八大家名作鉴赏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①,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②,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③: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④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⑤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⑥,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⑦以干誉⑧。
【注】
①刑入于死者:指刑法定罪达到死刑者。入,指定以罪名,使受刑罚。②录大辟囚三百馀人:选取死囚三百余人。录,收集、汇集之意。大辟,古代五刑之最,死刑。{3}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死囚)到了期限而最终自己归宋,没有误期迟到的。{4}移人:改变人(的品性)。{5}纵:放纵。此指假释性地放出囚犯。⑥三王之治:指夏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国理民。⑦逆情:违背人情法理。⑧干誉:谋求名誉。
据《旧唐书•太宗纪》记载:贞观六年,唐太宗将待执行的三百余死囚假释归家,并约定他们返回监狱受死的日期。其后三百余人皆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死罪。这件被后世传为美谈的太宗“德政”,与唐太宗主张刑法宽简、死刑要严、赦令勿滥的一贯态度不合。为此,欧阳修也对太宗“纵囚”赦死的不合人情法理提出质疑,认为是矫枉过正了。
本文作于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按照提出质疑、论述说明、提出自己的观点的顺序进行。体现了欧阳修论理文一向逻辑性强、结构严密的特点。
文章开始并不直设论点,而是先放开一笔,泛论君子小人之别,为全文的议论树立了一个参照标准;同时也藏下暗笔,以“罪大恶极”反照太宗释囚不通情理,以“视死如归”反照死囚自归不合情理。做到泛论不泛,紧扣论题。接着简叙纵囚之事,断以评议,又紧扣君子小人之别。
然后,欧阳修先肯定太宗“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的论述,提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的主张和措施。认为信义只能用于君子,对小人则要用刑法。因此,唐太宗纵囚使归的事是不合乎常情的,是现实中不大可能存在的事情,即使发生过,也只能是上下互相欺骗沽名钓誉之举,不能成为治理天下的定法。还特别指出,刑罚达到死刑者,那又是“罪大恶极”的“小人之尤甚者”,不可轻易宽赦。段尾以一句反诘句“此岂近于人情哉”,表达作者的不解和质疑,引发读者思考,同时总结上文,开启下文。
在其后的论证中,作者对太宗“纵囚”赦死之壮举进一步分析、批驳,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违反法度,只不过是借此邀取名誉的一种手段——“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件事是沽名钓誉,表达了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
统治者违背情理以邀取名声,是否利于治国呢?这是末段议论的重点,也即本文的论题。文章同样没有直涉论题,而是先宕开一问,故作自答,以揭示施恩德与近情理之间的矛盾:归而诛之,如再纵又归,显然不近情理;如再纵不归,无从体现恩德,故以否定收断。最后,顺理成章地指出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为“天下之常法”,而应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本篇立论清楚,在短小的篇幅内,或质疑,或答问,步步分析,层层辩驳,写来却从容不迫,浑然一体,似有洋洋万言,十分耐读,是一篇发挥雄辩之才的力作。
后人评论
赵乃增:“针对太宗的逆情立异的作为,层层批驳辨析,暴露出‘纵囚’事件的违背人情常理的荒谬不实,行文老辣,有理有据,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