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八大家《曾巩·战国策目录序》散文鉴赏

唐宋八大家《曾巩·战国策目录序》散文鉴赏

刘向所定①《战国策》三十三篇,《崇文总目》②称十一篇者阙③。臣访之士大夫家,始尽得其书,正其误谬,而疑其不可考者,然后《战国策》三十三篇复完。叙曰:

向叙此书,言:“周之先,明教化,修法度④,所以大治﹔及其后,谋诈用⑤,而仁义之路塞,所以大乱。”其说既美矣,卒以谓“此书战国之谋士度时君之所能行,不得不然”,则可谓惑于流俗,而不笃于自信者也。

夫孔孟之时,去周之初已数百岁,其旧法已亡,旧俗已熄久矣。二子乃独明先王之道,以谓不可改者,岂将强天下之主后世之所不可为哉?亦将因其所遇之时、所遭之变,而为当世之法,使不失乎先王之意而已。二帝三王⑥之治,其变固殊,其法固异,而其为国家天下之意,本末先后,未尝不同也。二子之道如是而已。盖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此理之不易者也。故二子者守此,岂好为异论哉?能勿苟而已矣。可谓不惑于流俗而笃于自信者也。

战国之游士则不然。不知道之可信,而乐于说之易合⑦。其设心注意⑧,偷⑨为一切之计⑩而已。故论诈之便而讳其败,言战之善而蔽其患。其相率而为之者,莫不有利焉,而不胜其害也﹔有得焉,而不胜其失也。卒至苏秦、商鞅、孙膑、吴起、李斯之徒以亡其身﹔而诸侯及秦用之者,亦灭其国。其为世之大祸明矣!而俗犹莫之寤{11}也。惟先王之道,因时适变,为法不同,而考之无疵,用之无弊。故古之圣贤,未有以此而易彼也。

或曰:“邪说之害正{12}也,宜放而绝之。则此书之不泯,其可乎?”对曰:“君子之禁邪说也,固将明其说于天下,使当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从,然后以禁则齐﹔使后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为,然后以戒则明。岂必灭其籍哉?放而绝之,莫善于是。是以孟子之书,有为神农之言者{13},有为墨子之言者,皆著而非之{14}。至此书之作,则上继《春秋》,下至楚之起,二百四十五年之间,载其行事,固不可得而废也。”

此书有高诱{15}注者二十一篇,或曰三十二篇;《崇文总目》存者八篇,今存者十篇。

【注】

①定:编定。②《崇文总目》:书名。宋王尧臣等编撰,六十六卷。③阙:同“缺”。④法度:法律制度。⑤用:施行。⑥二帝三王:二帝指尧、舜。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⑦易合:容易迎合各国国君。⑧设心注意:居心和用意。设,置。注,措。⑨偷:苟且,私下里。⑩一切之计:一时权宜之计。{11}寤:通“悟”,醒悟。{12}正:政治。{13}有为神农之言者:《孟子•滕文公上》:“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许行,战国时楚人,曾见滕文公,陈述神农的主张,力主君臣同耕、自食其力。孟子在书中记叙了许行的见解,并加以驳斥。神农,传说中的“三皇”之一,又称炎帝。{14}著而非之:记载下来并予以批评。著,记载。非,反对。{15}高诱:东汉学者,涿郡(今河北涿县)人,曾注释《战国策》等书。

刘向所整理的《战国策》,流传到宋代,已残缺不全,并且出现了许多错讹。曾巩访求残缺,考订谬误,将其补充修缮,还写了这篇序文。本文作于宋仁宗嘉祐后期曾巩校书史馆时,此期间正是曾巩散文艺术风格成熟阶段,本文堪称是他博厚文风的一篇代表作。

当时,朝廷上下正因为变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激烈辩论,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祖宗法度”。保守派以为祖宗之法不可变更,而力主变法的王安石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之政,而法先王之意的主张。曾巩是赞同王安石的看法的,本文便是借评价刘向《战国策》,阐述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张。

本文在布局上非常严谨。无论是就全篇而论,还是从具体的段落来看,这种特点都十分明显。文章首先叙述了《战国策》一书的勘校情况,而后展开议论,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结尾又回归于《战国策》注本,首尾呼应,浑然一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间的议论部分,指出战国策士是“惑于流俗,而不笃于自信者也”。

曾巩有着深厚的儒学修养,同时又是一位极为博学的作家,他在文中将所有的论述与儒家的基本理论及以往的历史事实结合得非常紧密,从而将道理阐发得极为明白。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曾巩采用了正反对比的手法。先举出孔于和孟子为例,正面说“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这也是一个衡量的标准。进而举出战国策士的行为作为对照,证明这些策士导致杀身亡国的原因是有悖于先王之意,这也与王安石当时的主张是一致的,可见他论述的是战国策士,而所阐发的,却是与现实政治密切相关的政治主张。

后人评论

王慎中:“此序与《新序目录序》相类,而此篇为英爽轶宕。”(《唐宋八大家文钞•曾文定公文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