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异”的权力

“变异”的权力

正常的权力,是所有类型的人类联合体所必需的。无论是君主制社会当中的国王和贵族,还是民主制社会的民选官员,为了维护人类联合体的基本运行秩序、克服人类自身的天然缺陷和不足,权力都是必要的,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人类群体成员原始权利的有效制约。准确地说,权力是为了遏制社会成员的不合理需求,而以某种方式被设立存在(或来自未知世界,或来自民众的权利让渡)的。正是由于权力的存在,人类的不合理需求才能被有效约束,人类社会才不至于陷入《利维坦》所描绘的混乱场景之中。

但与此同时,由于权力代表了社会的公共意志,是一种带有单方强制性的公共权利,不容社会成员反抗。因此如果没有直接有效的控权体系,权力也极其容易侵犯社会成员正当合理的权利。这个时候权力便会发生变异,成为祸害人类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力量。变异的权力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亚于自然灾难。我们可以先看一个例子:在一个国家级贫困地区的农村,几位妇人坐在路边的石头上,边做针线活边聊天。一位说:“孩子们不要多,只要有一个,有本事就行。”另一位说:“就是,只要有一个做了官,全家人都跟着享福,家里有个什么事,大车小车、什么人都来了。”对方马上回应说:“就是,你看现在做个村支书、村长,家里出个什么事,人都很多。要是在国家、省里做个官,那还不更厉害?”

村妇们口中描述的官员手中的权力,便是变异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再是为了保障社会多数人的正当合理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这样的官员所掌控的权力,是在为自己和少数人谋取利益。因为按照权力的本质属性,社会成员无需讨好他们,他们手中的权力是应该为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而发挥作用的。当上述村妇描述的情形在人类群体当中普遍出现的时候,就说明权力发生了变异,权力的掌控者只为讨好、取悦他们的人群服务,这样的权力已经失去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正当权利的目标作用,而成了掌控者谋取私利的工具手段。一部分社会成员为了取得权力的保护,或是不被权力侵害剥夺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不得不去讨好官员,让他们得到额外的好处和利益。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懂得如何取悦官员的人会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弱势群体和不愿意讨好官员的人们,则很有可能因为权力的肆意干预而失去原本可以享有的利益。人类社会将由于这种变异的权力而逐渐失去公平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