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族战争

在中国历史上,大约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开始,许多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就逐渐走向解体,华夏(诸夏)族等最早的古代民族也随之陆续形成,各族之间常常使用武力夺取财物和人口,产生了最初的民族战争。但夏、商、西周的情形,已难知其详。自此以后的民族战争,依其自身的演化和时代的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春秋战国割据时期,主要是华夏族诸国与周边蛮、夷、戎、狄的斗争,如燕灭山戎、赵灭中山(白狄)、林胡等。战争加快了四夷融合到华夏族中的速度,当时北方的晋(韩、赵、魏),东方的齐、鲁,西方的秦,南方的楚、吴、越,都是民族战争和民族融合中心。第二阶段是秦汉统一时期,主要是汉族与北方匈奴、南方越族的斗争,以秦蒙恬收复河套和西汉卫青、霍去病远征漠南的规模最大。战争奠定了中原王朝的基本疆域,确立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格局。第三阶段是魏晋南北朝割据时期,主要是汉、匈奴、鲜卑、羯、氐、羌各族的斗争,如西晋末刘渊起兵、东晋初祖逖北伐、前秦时苻坚灭前燕等。战争中出现了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与汉族政权并立的新局面,但他们总是被较高的中原封建文明所征服,以汉化为基本内容的民族融合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第四阶段是隋唐统一时期,主要是汉族与突厥、高丽、吐蕃等的斗争。经过民族战争,唐王朝的版图超过两汉。战败归附而杂居中原的突厥、回纥等族,逐渐与汉族相融合;战败撤退而仍然聚居西南边境的吐蕃、南诏等,犹长期保持本族特征。第五阶段是宋辽夏金割据时期,主要是汉、契丹、党项、女真各族间的斗争,如萧太后攻宋、阿骨打反辽、岳飞抗金等。战争中,出现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一度使汉族政权称臣纳贡的现象,但他们往往进入中原之初即自称“中国”,以华夏正统自居,汉化的速度更快、程度更深了。第六阶段是元明清统一时期,主要是汉、蒙、满之间的斗争。战争的结果,两次出现少数民族成为全中国统治民族的局面,经过各族的斗争和融合,中国这个时期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殖民主义势力的崛起,明中叶以后,产生了反对欧洲侵略者的民族战争,有些国内民族战争也因此而起了性质上的变化,如清王朝平定沙俄支持的准噶尔部叛乱等。中国古代民族战争已开始逐渐向近代民族战争转化。

中国古代民族战争研究,虽取得一些成就,但迄今远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在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重大分歧。关于中国古代民族战争的某些基本概念,如“中国”、“民族”、“民族战争”等,各家的界说很不相同。对于怎样理解历史上的中国,一种意见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古代民族除了汉族外,还有少数民族;中国的历代疆域既包括中原王朝的辖区,也包括少数民族独自建立的国家或政权的辖区,不能把历史上的中国与封建统一王朝等同起来。有的同志由此进而明确指出,以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清代)的疆域为标准上溯,历史上凡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都是国内民族;超出这个范围之外的,才是国外、异族。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元、清两代,不仅三国、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辽宋夏金等时期是几个多民族国家并立,就是秦汉、隋唐和明朝,中国也不能算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的同志由此进而主张,把中国历代王朝疆域作为历代国土的范围,各朝国土有所变更,一般以汉族或汉族建立的王朝代表中国,少数民族已与汉族融合或已归入汉族王朝版图的,属于国内性质,否则可以称为外族或外国,不能用今天的疆域领土来判断几百以至几千年前汉族王朝与其他少数民族国家的关系。对于怎样理解民族的概念,一些同志根据斯大林的论述,认为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中国古代没有民族,只有部族。多数同志认为,民族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族,如斯大林所说,是资本主义时代“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指的是资产阶级民族即近代民族。广义的民族也可以泛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们共同体,包括原始民族、古代民族和近现代民族。中国历史上的匈奴、鲜卑、突厥、女真等,都是古代民族。与此相联系,对于“民族战争”的概念,也是有的主张它只能用来指近现代中华民族反抗外国、外族侵略的战争,有的主张它可以兼指中国古代国内各族之间的战争。

关于古代民族战争的性质,大致有四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族战争既然发生在敌对的民族国家之间,就必然具有侵略或反侵略的性质,历史上匈奴、突厥、契丹等民族对汉、唐、宋等王朝的战争,可以说是外族或外国对中国的侵略。第二种意见认为,匈奴、契丹、女真等政权,虽是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国家,但对当时具体的中原王朝来说,又是对立的国家,彼此可以互称外国、外族。他们之间的战争存在着侵略与被侵略的关系。不过,这只是外国、外族对某个具体王朝的入侵,而不是对“中国”的入侵,因为他们都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种意见认为,历史上的汉族王朝和其他少数民族国家,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国家政权,他们之间的战争没有侵略与反侵略之分,但具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反动的不同性质。一般地说,一个民族的统治者对其他民族实行压迫和掠夺的战争是非正义的,被压迫民族的反抗斗争是正义的;任何民族的上层分子发动的分裂祖国、破坏统一的叛乱是反动的,中央政府镇压叛乱、维护统一的战争是进步的。第四种意见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当时敌对的民族或国家残酷地争战不休,今天看来却是兄弟阋墙。当一个国家完全失去御外作用而只是一部剥削机器时,民众自己不起来,强大的邻国进来消灭它是很自然的。女真灭北宋、蒙古灭金和南宋,都是合乎规律的。

关于民族战争在中国古代民族关系上的地位,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族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民族战争、民族仇杀以及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民族隔阂,都是民族关系中的逆流,从历史的全过程看,统治阶级造成的这种消极因素是一时的、局部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有和平共处的时期,也有矛盾发展而爆发战争的时期。虽然总的说来,各族人民的友好团结是主导方面,发展了密切不可分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但这些联系并非和谐地开展着,而往往伴随着民族冲突和民族压迫,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常常是通过民族战争和民族压迫来实现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在剥削阶级统治下,各民族和各国家完全依靠力量的对抗,大小强弱之间根本不存在和平共处、平等联合一类概念。历史上的民族战争往往引起割据分裂,在这个黑暗时期里,一面是残酷斗争,另一面是民族融合,斗争与融合同时并进,斗争完结也就是融合完成。从远古传说中的黄帝与炎帝、与蚩尤之战,一直到满洲入主中国,几乎无例外地说明民族斗争、民族战争是民族融合的必经过程。

关于国内各民族之间的战争是否存在爱国主义,大体有三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国内民族战争中不存在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资本主义产生以来同国际主义等概念相联系而存在的一种现代词汇,而历史上所谓忠君爱国的“国”,只是指一家一姓的江山社稷。主张在讨论民族战争与爱国主义问题时,应当把从戚继光抗倭开始,直到近代史上反对沙俄、日本等外国侵略者的斗争,同汉与匈奴、唐与突厥、宋与契丹及女真一类国内民族斗争区别开来。另一种意见认为,不仅在对外战争中,而且在国内民族战争中也存在爱国主义。在中国境土上,各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具备主权、领土和人民三项要素,应一律称为国家。对它们之间的战争,必须就其起因、性质、作用与后果,判明何方正义,何方非正义。属于正义的一方而又全心全意维护本方主权和利益的是爱国主义者,反其道而行的是卖国主义者。还有一种意见也承认国内民族战争中存在爱国主义,但强调要把分裂割据时期的爱国主义放在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发展的总过程中来考察。如对岳飞,应肯定他为国为民而献身的行动,否定他的封建忠君思想和种族仇恨情绪;对完颜阿骨打抗辽、成吉思汗抗金、努尔哈赤抗明,也应肯定他们反对民族压迫的正义性,而否定他们后来对其他民族的压迫和掠夺。对历史上的爱国主义,不能虚无主义地全盘否定,也不能毫无批判地兼收并蓄。

关于古代民族战争中的民族英雄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的民族英雄,应当是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只有近代以来在反抗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人物,才称得上是民族英雄,中国古代历史上无所谓民族英雄。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中华民族内部的民族战争中,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的杰出人物,他们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不仅代表本族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代表中华民族各族人民的利益。被压迫民族的反抗,固然保卫了本民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本地区的社会经济,而同时也是帮助压迫民族的人民解除统治者加给他们的战争灾难和经济负担,是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他们的历史发展的。因而在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中建树卓越功业的杰出人物,就不仅仅是他所隶属的那个民族的英雄,而且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的英雄。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国内各民族斗争中,这一民族的功臣,往往是那一民族的屠夫,两个处于敌对状态的民族,不可能产生共同的民族英雄。岳飞、史可法是宋和明的英雄,兀术、多铎是金和清的英雄。只要本民族认为某个杰出人物对他们这一民族的历史发展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这个人就是这个民族的英雄,不能因为他曾侵扰别的民族、给别的民族带来灾难和不幸,而否定他是民族英雄的事实。

关于中国古代民族战争的史料,迄今未见专门搜集之书,可先读中华书局《历代各族传记》(只出第一、二卷,止于《隋书》)。这个方面的专著,解放前有陶希圣《中国民族战史》(重庆青年书店)和郭节《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重庆中山文化教育馆),解放后有黄元起《中国历史上民族战争的评判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近年的专论主要可读范文澜《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历史研究》1980年第一期)、陈梧桐《论中国的历史疆域与古代民族战争》(《求是学刊》1982年第四期)、莫俊卿《关于民族战争与民族英雄问题》(《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一期)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