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美感》

外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美感》

美国哲学家乔治·桑塔耶纳著。根据1892—1895年在哈佛学院讲授美学的讲稿整理而成,1896年初版。西方快乐派美学的代表作之一。

作者以自然主义哲学为基础,强调“人对美的感受”是“自然的”,是“我们的本性的最高表现”。全书除了扼要地阐述美的本质外,详细地探讨与描述了美的各种形态,具体分析了美的三要素,即“材料”、“形式”、“表现”及其相互关系。作者认为,美的哲学应当是一种“价值感觉”的学说,美是一种“积极的、内在的而又客观化了的价值”,或者说“美是被当成一种事物的属性的那种快乐”。某种东西能引起人的好恶之感,就具有了价值; “离开了对价值的欣赏外,便无价值可言,离开了对善恶的爱恶外,便无善恶可言。”审美判断就是一种价值判断。但它与理智判断、道德判断不同,它是积极的、内在的、直觉的,既有赖于感官,却不为感官所限,能转化为外部对象的属性,与对象的特征和结构紧密联系。他认为美“只存在于知觉中,而不能存在于别处”;“不能知觉的美如同不能感受的愉快”一样,是自相矛盾的。审美判断根源于“生命冲动”的“直接而不可捉摸的反应”, “产生于我们本性的无理性部分”。他认为,游戏(包括艺术)不是无用的活动;人在游戏时不为外界环境所迫,能够自由自在地满足自己的享乐需要,因而对于人具有真正的内在价值。审美不是超功利的,审美愉快不是无私的。从根本上说来,美是“满足我们本性的某种朦胧的和潜在的需要”,是“一种最终的善”。他还否定审美的普遍性,认为最善于审美的人,毋需期待别人赞同; “一件作品的价值,不在于多数人的普遍接受,而在于少数最能欣赏的人所得到满足。”

除了上述对于美的本质的观点外,作者还具体分析了审美经验,提出了“美的三要素说”,三者既能共同构成美,又能相互区别或独立, “材料”与“形式”都能直接构成美。他承认材料美“是所有较高的美的基本成分,对象的形式和意义都必须被纳入某种感觉得到的东西”。但他所说的“可见的对象”、 “真实的世界”,仅仅是对“伴随着心智健全而可能产生的经验所下的断言的影子”。所以还是“存在就是被感知”说的翻版。他否认形式美的客观性,认为“形式的综合是头脑的一种能动性”。美的形式都必须从头脑“这个宝库中获得”。 “由于知觉的习惯,有用的形式成为美的形式”。他承认“外部自然的力学结构是头脑所知觉的形式的来源”。但这是他在探讨人的知觉能力形成的生理基础时说的,而人一旦获得知觉能力,就不再反映自然并受到自然制约了。他认为“表现美”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所谓“表现”,就是“经验提供给任何形象以唤起头脑中的其他形象的一种能力”。一切“表现”都可以区别出两项: “第一项是实际呈现的事物,一个字、一个形象,或一件富于表现力的东西;第二项是所暗示的事物,更深远的思想、感情,或被唤起的形象、被表现的东西”。只要联想的对象是某种“对我们有实际好处的东西”,原有的实用价值就会转变为审美价值。同时“表现美”能够“实现消极价值到积极价值的转变”,使生活中的恶也能转化为“审美中的善”。所以“表现”能在“材料”与“形式”的基础上丰富或增强美。

作者对美的本质和美感经验的论述,虽然不乏合理的因素,但基本倾向是主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的,全书体系松散,内容庞杂,既采取了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和马赫主义等哲学思想,也掺杂了“游戏说”、 “移情说”、 “距离说”之类的美学观点。但《美感》在西方美学史上是有重要地位的,它标志着传统的思辨美学向现代的经验美学的转变;不仅丰富了当时西方流行的快乐派美学的内容,而且成为后来的自然主义美学的先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