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审美欲望
是与审美判断直接相对应的情绪效果。所谓判断,是对一种主观的合目的性的形式的发现,当我说“这件事物是美的”,其中的“这个”是指欣赏的对象。这种“判断”,紧接着审美经验的主干而产生,具有心理上的必然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换言之,一旦审美主体从审美观照的“惑”或“愚”状态中恢复过来,就会不由自主地作出这种判断。很明显,这种判断是由理性作出的。理性一旦恢复,便会立即认识到,眼前的对象合不合乎“美的”标准,就是说,在这一判断中,运用了早先所取得的有关“美”的普遍性概念。
审美欲望与审美认识中产生的快乐既有联系或相似,又有区别。说它们之间相似之处,是因为它们都是一种“爱”的感情。一般意义上的爱,是对于善的认识所引起的一种情感或情绪上的反应。而欲望和“快乐”则分别是一般“爱”的两种不同表现方式,前者是对于某种不在眼前的或暂时得不到的善的爱,后者则是对于直接出现的或正被占有着的善的爱。
记住这种区别,我们就可以说,在观赏者面对着对象之美的那一时刻,作为快乐的审美之爱便在他心中出现了,这是一种特殊的爱,即表现为审美愉悦的特殊之爱,因为这种爱的对象——美本身——正呈现于眼前,被观赏者在精神上占有。
但是,一旦审美认识完成,或审美经验消失,这种爱便不再以审美快乐的形式存在(审美经验消失之时,也就是观赏者对于被欣赏的对象作出审美判断之时)。从这时起,美本身便不再被观赏者在精神上占有,因为审美观照已经结束,这时被保留下来的,是一种关于美的意象以及对于美的对象的认识,即认识到观看的对象是美的。这样一来,由于对象之美已不再直接呈现于观赏者眼前,所以它产生的不再是一种审美快乐,而是一种审美欲望——一种对于不在眼前的美的爱。这种欲望的强弱程度,与先前审美观照时的愉快程度成正比。而且,只要观赏者能记住这种对象的美和他自己在观赏这种美时的愉快,这种欲望便会一直保留,直到他再次经验到同样的经验。一般说来,这种欲望是促使人们追求美,创造美,为美奋斗不息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