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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孝子与忠臣》全文|译文

四、孝子与忠臣

在儒家思想观念中,“孝为立身之本”,遵守孝道是为人的第一要义。曾子在《礼记·祭义》中说:

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陈不勇,非孝也。

可以说,人生的种种行为,无一不与孝有关。而且,“夫孝,德之本也”,孝道是产生种种道德的基础。曾子还曾这么说:

仁者,仁此(指孝道)者也;礼者,履此者也;义者,宜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强者,强此者也。( 《礼记·祭义》)

然而,在种种行为中,最受儒家重视的是“事君”;在种种道德中,最受儒家重视的是“忠顺”。

汉代统治者首先标榜“以孝治天下”,此后,历朝历代的帝王也都认同“孝治”,表彰孝道。标榜、实行“以孝治天下”的实质精神就是“以忠治天下”,推行和倡导孝道的政治目的也就是培养忠君的精神和品质。这一原则落实到具体的人事制度上,就是“从孝子中求忠臣”。

在儒家的思想观念中,孝与忠的道德品性可以互通。孔子的学生有子说:

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论语·学而》)

就是说,有了孝、悌的品德修养,就不会冒犯尊者、上级、君主,更不会搞动乱了。《孝经·广扬名章》中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在家里是个孝子,那么出仕以后一定会是个忠臣,因为他有了孝的品德,就能移孝作忠,这就是所谓的“未有君而忠臣可知者,孝子之谓也”( 《大戴礼记·曾子立孝》)。

汉代曾设“孝弟力田”的选举科目,皇帝下诏命令各州郡推举“孝廉”,即孝行昭著、品行廉正的人,由朝廷授予他们官职,出仕事君理政。举孝廉曾经是汉代选拔官员的重要方式之一。唐、宋、明、清等朝代,虽然科举制度已经成为朝廷选拔官员的最主要形式,但举孝廉制度仍被保留作为辅助性的选拔官员的方式,如唐太宗时,就曾诏令州县举孝廉;宋太祖时也曾诏举“孝悌力田”者。明太祖朱元璋在立国之初便征招孝廉,被征招者来到京都后,又受到高规格的礼遇,当时有不少人便由举孝廉而累至尚书、侍郎等要职。清代从康熙六十一年起开设“孝廉方正”科,应举者被赐以六品章服,备召用;清雍正年间,闽、浙等地荐举了数名“孝廉方正”,又当即被委以知州、知县等职。当然,举孝廉这种推荐人才、选拔官员的方法,存在着许多漏洞,而且也确实出现过“举孝廉、父别居”之类的笑话,但封建帝王的这种做法,其指导思想就是要“从孝子中求忠臣”。

《孝经·开宗明义章》中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说的是通过出仕事君,而建功立业,声名传于后世,为其父母增荣耀,这是孝的目标。封建王朝有“封典”、“封赠”的制度,即帝王朝廷推恩官员,把官职称号授给官员的父母,父母存者称“封”,父母已死者称“赠”。“封赠”之制起始于晋宋时期,到唐代逐渐完备。唐代的“封赠”一般只及于父母,唐末五代以后一直到清末,“封赠”的范围扩大到曾祖、祖、父母三代,而且往往以子孙的官职名衔为封赠,这种作法,是为了成全臣子们“扬名显亲、光宗耀祖”的心愿,也是以孝道笼络人心的具体做法。如果臣子们都想当孝子,都想扬名显亲,那自然就会竭尽心力地忠君奉上,自然就不会有乱臣贼子了。

封建王朝还规定:凡是作官的人的父母去世,必须离官“守制”三年,以尽人子之孝。这是遵从儒家的“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孔子语)的礼制规定,目的也在于让臣子们当孝子,尽孝道。

忠,是孝的推广和延展,尽孝是尽忠的前提和基础,尽忠则是尽孝的发展和结果。在家为孝子,通过行孝道来提高品德修养,在朝为忠臣,通过忠君以立身扬名显亲,反过来又是尽孝,这样忠孝结合,是封建帝王政治统治对臣子的要求。

忠孝两全,自然是为人臣、为人子者最完美的道德境界了。然而,有时,“名不可两立,行不可两全”,“舍君以全亲,非忠也;舍亲以死君之事,非孝也”,即忠孝不能两全,父命与君命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忠大于孝,忠重于孝,臣子们应该“不以父命废王命”,历史上取忠舍孝的行为,仍然受到推崇和赞美,这自然是封建帝王所乐于看到的现象,当然,“取忠舍孝”确也有舍小我、小家为社会、国家献身的积极的一面。

以上对儒家的“孝治”——政治意义上的孝进行分析和解说。总结起来说,“孝治”是基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中国宗法社会以及中国伦理道德、政治思想发展与演变的产物,移孝为忠、忠孝结合是“孝治”的特点,“王道政治”是“孝治”的目标。

“孝治”观念是在家庭伦理意义上的孝道确立之后,随着国家形态的形成和君主政治的确立而逐渐衍生出来的。在历史上,政治意义的孝治观念在儒家经典及帝王思想中受重视的程度,远高于家庭伦理意义上的孝道观念。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不存在相应的社会政治制度,“孝治”的思想观念及具体做法已经失去了它巨大的作用力,已经退出了它曾产生过巨大影响的政治舞台。在今天,提到“孝”的观念,人们已不再把它与政治直接挂钩,而是还其本来面目——即在家庭伦理意义上去认识它、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