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非十有益于前,百无虑于后,不可立也。旧法非于事万无益,于理大有害,不可更也。要在文者实之,偏者救之,敝者补之,流者反之,怠废者申明而振作之。此治体调停之中策,百世可循者也。

【名句】新法非十有益于前,百无虑于后,不可立也。旧法非于事万无益,于理大有害,不可更也。要在文者实之,偏者救之,敝者补之,流者反之,怠废者申明而振作之。此治体调停之中策,百世可循者也。

【译文】新法,除非比以前有十倍的好处,以后又百无一虑,就不能建立。旧法,除非对事情万无一益,对事理大有妨害,就不必变更。主要在于对原来文饰过多的地方要充实,对偏颇的地方要救正,对有弊病的地方要补正,对流于形式的要实行,对怠废了的要申明而振作。这是调停治体的中策,是百代都可以遵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