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公仪休辞鱼》注释,意译与解说
公仪休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公仪子不受。其弟子谏曰:“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对曰:“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①受鱼,必有下人②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此必不能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即无受鱼而不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③自给鱼。”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注释】
①即:倘若。②下人:指仰赖于人。③长:同“常”。
【意译】
公仪休做鲁国的相,他非常喜欢吃鱼,都城里的人都争着买鱼去献给他。公仪休不接受。他的弟子们劝他说:“先生您好吃鱼,却不接受人们送来的鱼,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正因为我好吃鱼,所以才不接受人家的鱼。假若接受了别人的鱼,就一定有仰赖于人的神色,仰赖于人就将会徇私枉法;枉法就会失去相位,这样,即使我好吃鱼,却最终会无法得到鱼,我自己也无法为自己搞到鱼。若不接受别人送来的鱼,便不会免掉相位,虽然好吃鱼,我能靠自己经常得到鱼。”
【解说】
公仪休身为鲁相, 如果以职位之便,借公济私, 收取别人献与的鱼, 当是易如反掌,轻而易举。但是, 他拒不接受。因为在他看来,如果收取了别人的鱼,那么就一定有仰赖别人的神色,进而就会徇情枉法,被免掉职务,到头来,就一条鱼也吃不到。而如果不接受别人的鱼,那么就可以为官正直清廉,保住自己的职位,依靠自己的俸禄自己买到鱼吃。因此,作者在讲完了这则故事后认为:“夫恃人不如自恃也,明于人之为己者不如己之自为也。”这种依赖别人的不如依靠自己的主张,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来,这则寓言故事也说明了为官者应该奉公守法,决不能行贿受贿的道理。都城里的人争着买鱼献给公仪休,这是因为他身处要津,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他借助自己的权势,索取别人的财物,那么他就将“枉于法”,而枉于法则将要被“免于相”。这一关系到自己身家性命的问题, 确实令公仪休一想到就心惊胆寒,脊背生津。因此,尽管他十分酷爱吃鱼,却也不敢贸然行事。这不仅是公仪休一个人出于对自己利害关系的考虑,而且也反映了为官者所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准则。
【相关名言】
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 却把现在所有的也失掉了。
——希腊·伊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