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的运用
叙述是叙事类作品中基本的、主要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作者用以对作品中人物、事件、景物、环境及情绪等内容进行具体、感性、形象叙说的一种手法,也是创作中最基本、使用频率最高的表达方式。
在叙事型作品中,都要首先服从“记事清楚明白”基本原则,这就要求作者在作品中把人物、事件、时间、地点、原因、结果等基本要素交代清楚。因为这些要素实际上是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件比较完整的事件所必备的。要使读者对作品所反映的生活有一个较为全面、完整的认识,作者就应当对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而作品必备的记叙要素,是作者对现实生活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全面了解后反映在作品里的。
再次,叙述的人称直接影响叙事效果。一般来说,叙述的人称有两种,即第一人称叙述和第三人称叙述。第一人称叙述,是指作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以“我”“我们”的口吻叙述所见、所闻、所历、所感,把人物的经历、事件的过程告诉读者。第一人称的“我”情况比较复杂,“我”可以是作者本身;“我”可以是作品中的主人公,如鲁迅的《一件小事》《狂人日记》;“我”可以是所叙事件的见证人、次要人物,如鲁迅的《孔乙己》;有时“我”只是全文的线索人物,如鲁迅的《祝福》。第一人称叙述的优点是便于作者抒发自己或人物的思想情感,给读者以亲切感和真实感。不足的是其在反映生活的时空广度上受到一定限制。第三人称叙述,是指作者站在局外人的立场上,把“他”或“他们”的经历或事件的变化呈现于读者面前。用第三人称叙事,叙述的人物和事件可以不受特定时空的限制,可以直接把作品中的人和事展现在读者面前,因而能自由而宽广地反映社会风貌。如梁实秋的散文《女人》《男人》等中就主要运用了第三人称叙述手法。但第三人称叙事又往往不易抒发作者和人物的内在情感,不如第一人称叙事那么亲切自然。
在传统的写作理论中,叙述的方法可以分成很多种类,清代刘熙载把叙述分为18种:“叙事有特叙,有类叙,有正叙,有带叙,有实叙,有借叙,有详叙,有约叙,有顺叙,有倒叙,有连叙,有截叙,有豫叙,有补叙,有跨叙,有插叙,有原叙,有推叙,种种不同。”林纾引《汉文正典》言叙事法有11种:“曰正叙,曰总叙,曰间叙,曰引叙,曰补叙,曰略叙,曰别叙,曰直叙,曰婉叙,曰平叙。”叙述方法和门类虽多,但我们今天常用的,主要是顺叙、倒叙、插叙、补叙等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