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机关或某一部门、某一单位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某类事项上必须遵守的规则或程序。制度和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法规性文件,一般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张贴出来。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作、学习、生产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制度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符合实际情况,它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有必要,都可以定制度。有些制度适用时间较长,也较稳定;有些制度适用时间就较短。
拟写这类文件,要求特别严谨、周密,必须充分考虑在现实条件下执行的可能性,还要考虑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力求合理、规范和完备。不能写脱离实际的空洞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都不要列入。因为规定性的文件不宜于经常变动和修改,一旦作出规定,就要执行。
规定的条文必须明确、具体,措词不能含糊,使用的概念要准确、规范。规定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允许怎么做,不允许怎么做;必须完成什么,符合什么要求等等,都要界限分明,不能使用抽象笼统的词句。一个文件里前后的条款不能发生矛盾或有前后解释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此类文件还要求确定和保证它的法律效力。如写明制定这个文件的法律依据,批准和公布机关,生效日期,修改权与解释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