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春秋时期的田赋制度——初税亩》赏析

春秋时期的田赋制度——初税亩

【点睛之笔】

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一种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端。

【经典解读】

春秋时期,由于铁农具、牛耕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大幅度地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从而变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劫夺或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一直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私,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大约为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的实行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我国土地的私有制,推动了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革,使其更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制度也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变得更加稳固,这也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基础。

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方面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这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方式,使劳动者真正得到了自己努力所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