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律”并不同
【点睛之笔】
法和律自古以来就不同。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时代,一般称法律为刑。春秋战国之际,改称法律为法。商鞅变法时进一步改法为律,从此直到明清,基本都称法律为律。
【经典解读】
“法”字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写作“灋(fǎ)”。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所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代表着公平、公正;廌,指头上长着一支独角的神兽,它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尽管战国时期已有了简化的“法”字,但其古体一直保留到秦汉时期。周代已经有“法”的存在,《礼记·月令》中记载“命有司修法制”,《周礼》中记载“以八法治官府”。但大量使用现代意义上的“法”是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晋国有“被庐之法”、“夷搜之法”,魏国有“法经”、“国法”,燕国有“奉法”。
在古代法又常常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律”源自原始社会黄帝时代“师出以律”(《周易·师》)的故事。黄帝伶伦作乐律,伶伦取懈谷之竹,先用其中厚薄均匀的做成竹管,钻上眼,用嘴吹,发出各种声响,用来指挥军队的前进和后退。竹筒的声响“律”体现了军队的纪律,有军法、战时号令的作用,又延伸出“规范”的含义,“范不一而归于一”,所以带有军刑意义的都称为律。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