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三部宪法,又称斯大林宪法,反映了苏联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建成。1918年7月,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苏维埃宪法。1922年12月,根据列宁的提议,苏维埃各族人民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当时的加盟共和国有俄罗斯、外高加索、乌克兰和白俄罗斯。1924年1月,全苏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苏联宪法,这是第二部苏维埃宪法。1924年以来十多年间,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苏联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经过两个五年计划,完成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苏联已成为具有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的社会主义工业强国;社会主义体系在一切经济部门中获得完全胜利,城乡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已不再存在;地主阶级、城乡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已被消灭,社会上只存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劳动知识分子;国内六十个兄弟民族关系融洽,参加苏联的共和国不断增加,到1936年已有十一个加盟共和国。由于上述深刻变化,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宪法。1935年2月全苏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修改1924年宪法,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草拟新宪法。1936年6月公布新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

1936年11月26日,全苏非常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开幕。斯大林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12月5日,大会逐条通过了新宪法,并宣布12月5日为苏联全民的节日——宪法节。新宪法分十三章一百四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苏联国家的性质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农劳动者;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由具有平等权利的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组成,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确认劳动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事业;允许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小规模的私有经济,法律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凡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性别,一律平等,皆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物质保证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和游行示威等自由,人身不受侵犯;一切公民必须履行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履行社会义务、遵守公共生活准则、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服兵役和保卫祖国等庄严义务;关于选举制度,取消了过去有关资本家、旧官吏、警察、僧侣等人没有选举权的限制,以直接选举代替多级选举,各级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每个苏联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联1936年宪法的颁布,是苏联政治生活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大事,它用法律的形式把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的成就以及苏联社会生活发生的变化固定下来,标志着社会主义已在苏联建成,极大地鼓舞了苏联和世界革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