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在继承和总结《诗经》和汉乐府创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现实主义诗歌理论。白居易的诗论的纲领是《与元九书》,这篇书信体散文是他创作讽谕诗的经验总结,比较全面地解决了文学理论和诗歌创作中的几个根本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强烈的战斗性。此外,白居易的诗歌理论还散见于他的《新乐府序》、《秦中吟序》、《策林》、《寄唐生》、《采诗官》等诗文中。
首先,白居易从文学与现实的关系着眼,认为诗歌应该与社会生活、国家政治密切结合,担负起“补察时政”,“泄导人情”的使命,以有利于“救济人病,裨补时阙”。为此,他明确地提出了“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主张,强调诗歌作品“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这些见解构成了白居易现实主义诗歌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其次,白居易重视诗歌的美刺作用,认识到了诗歌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是诗人“感于事”、“动于情”的结果。因此,他指出诗人应该关心政治,“多询时务”,“直歌其事”。再次,白居易对诗歌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有所阐述,主张形式为内容服务,反对“嘲风月、弄花草”的浮艳诗风。诗人以形象的比喻提出了诗的四个要素:“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从而表述了诗的形式(“言”、“声”)与内容(“情”、“义”)相统一的文艺思想。为了充分发挥诗歌的社会功能和教育作用,白居易力求语言通俗质朴、平易浅显,音韵和谐宛转。“不求宫律高,不务文字奇”即是诗人所追求的艺术标准的概括。尽管白居易的诗论有把生活真实与艺术真实混为一谈,排斥浪漫主义手法等偏颇、片面之处,但总的看来,它的基本倾向是进步的。
白居易的诗论反映了大历年间以后进步诗人以诗为武器批评政治、干预现实的自觉要求,代表了当时的进步的文学思潮,成为指导新乐府运动的理论基础,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