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党委制

毛泽东1948年9月20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个决定。编入《毛泽东选集》第4卷。

党委制是我们党的一项根本领导制度。王明左倾路线统治时期曾经一度中断。1947年党中央发出《关于恢复军队中各级党委制的指示》以后,有些同志对党委制认识不足,习惯于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致使有的党委会形同虚设。为了反对个人包办的偏向,保证和加强党的集体领导,毛泽东起草了这个决定。

决定把党的群众路线运用在领导工作上,提出了健全党委制、保证集体领导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决定严肃批评了某些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决定问题的习气,规定一切重要问题均应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对于复杂的或有分歧意见的重要问题,会前须有个人商谈,以免会议决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决定。为了加强集体领导,便于开展工作,党委会内部“又须分别为常委会和全体会两种,不可混在一起”。决定最后强调要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但“军队在作战时和情况需要时,首长有临机处置之权”。

《关于健全党委制》是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总结党的集体领导经验的结晶,是毛泽东工作方法论的重要体现。这个决定的贯彻,使我党长期所实行的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得到了改善和加强,使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党委领导工作中得到了落实,从组织上保证了党的路线和政策得以贯彻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