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协商会议

通常简称旧政协。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无党派人士代表协商国是会议。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在重庆举行。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各阶级、各党派围绕着建国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和斗争。1945年10月10日国共在重庆签订的双十协定中提出“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

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共五个单位(方面)三十八名代表。其中,国民党八人:孙科、吴铁城、陈布雷、陈立夫、张厉生、王世杰、邵力子、张群;共产党七人: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叶剑英、吴玉章、陆定一、邓颖超;青年党五人:曾琦、陈启天、杨永浚、余家菊、常乃惠;民盟九人:张澜、罗隆基、张君励、张东荪、沈钧儒、张申府、黄炎培、梁潄溟、章伯钧;无党无派九人:莫德惠、邵从恩、王云五、傅斯年、胡霖、郭沫若、钱永铭、缪嘉铭、李烛尘。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由国民政府召集,以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为主席,商定事项由主席提请国民政府实施。会议协商和议决事项有五:

一、政府组织案:讨论时,国民党代表提出的方案是在不根本改变国民党和蒋介石独裁专政前提下,扩大政府委员的名额。共产党和民盟的代表主张不是扩充而是改组政府,变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为民主联合政府。会议通过的协议主要内容是在国民大会召开前,改组国民政府,使之成为国民党占优势、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在其中有一定地位的临时的联合政府。这个政府的任务是准备实施宪政。这个协议否定了国民党代表的主张,否定了一党专政。

二、国民大会案:国民党代表坚持1936年选出的国大代表仍然有效,另外增加一定名额,遭到反对。协议案中规定国民大会于1946年5月5日召开;取权为制定宪法;1936年选出的区域及职业代表一千二百名有效,取消原定的当然代表与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另增加地区职业代表一百五十名和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七百名。因通过宪法时需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故此案基本上打破了国民党一手控制国民大会的企图。

三、和平建国纲领:协议案规定要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新中国,以“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原则规定了确保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改革政治,推行地方自治;促进中国工业化,防止官僚资本主义发展,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及教育、文化、军事、外交、善后救济、侨务等方面的内容。它基本体现了共产党代表的方案。

四、军事问题案:国民党坚持“军令政令统一”的既定方案。青年党强调军队国家化为政治民主、国内团结的先决条件。民盟主张军队脱离党派关系,并裁减常备军额。共产党反对先军队国家化后“政治民主化”的企图,主张二者并进,而且军队必须属于人民。会议通过的协议中原则规定“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军党分立”,“军民分治”,“以政治军”等,实际军事问题没有解决。

五、宪法草案案:国民党代表坚持其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有效,受到共产党、民盟及进步人士代表一致反对。最后通过的协议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协议还规定政协宪草审议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宪草修正案,提交国民大会采取。

政治协商会议协议在各种不同程度上有利于和平民主,有利于人民,否定了国民党独裁、内战方针和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会后不久国民党就一步步全面撕毁了政协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