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孙中山宣布辞去大总统后,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仅用一个月时间起草完毕,1912年3月8日经参议院完成三读程序通过,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这个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政权的组织形式,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国家事务由内阁负责。总统发布任何命令,都必须得到国务员的同意和副署,否则无效。另外又加强了参议院的权力,规定它可以对大总统的职权实行严格的约束,国务员的任命,需经由参议院同意。这就意味着内阁直接对国会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临时大总统实际上并无多大权力。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企图以此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束缚他专制独裁的手脚。然而在革命派没有任何武装力量和政权为后盾的情况下,随着袁世凯的上台,《临时约法》很快被袁世凯撕毁,成为一纸空文。尽管如此,《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的自由,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民主权利,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要求,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可参看潘念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和被撕毁》,《政法研究》1962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