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为何主要责打臀部
汉景帝之前,笞刑并没有统一规定受刑部位,行刑人责打犯人臀部、背部、胸部均可。由于人体五脏经脉穴道都集中于胸部和背部,如果用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背部,可能将犯人误打致伤残或死亡。于是,汉景帝颁发《棰律》对刑具的规格做出规定,且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不可以打胸、背部,因为臀部穴位较少,可有效避免打死犯人。
隋唐时期笞刑、杖刑稍有减轻,笞刑打十至五十下,杖刑打六十至一百下,所以当时的责打部位不局限于臀部,也包括背、腿。宋代则将笞刑具体划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
从元代开始,规定笞刑和杖刑只能责打臀部,自此一直延续到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