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会审”是一种审判制度吗
“三法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制度的一种。
“三法司”,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将其称为三公、三司。此后,三法司的职称多次发生变化,如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三法司则是指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卿,至明清两代则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名称虽有所不同,但实际职责却是一致的。古代凡遇重大案件,都需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唐需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明代则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
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经皇帝批准后执行。清朝也继承了三法司会审制度,只是清代将大理寺作为复核机关,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清代还增设了热审、秋审、朝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刑狱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