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法言》

中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法言》

西汉扬雄著。是一部仿孔子《论语》的语录体的哲学著作。扬雄的思想是矛盾的,既有唯物的,也有唯心的;既有复古崇圣的倾向,也有革新的要求,反映在他的《法言》里,也包含着瑕瑜互见的矛盾性。但扬雄所生活的时代,正是辞赋盛行的时期,在《法言》中所反映出来的对当时形式主义文风的批评以及其他的一些文艺美学观点,还是颇有见地的。

《法言》中反复强调了文与质并重的问题。强调的方式一方面是从对辞赋批评入手,引发出作者的基本观点;另一方面则是正面论述文质统一的重要性。扬雄本人是有名的辞赋家,而且年轻时颇喜好艳丽之文, 但到写作《法言》时,对汉赋的看法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言》中把赋视为“雕虫篆刻”、 “壮夫不为”的东西,因为汉赋“文丽而务巨”,以辞胜事,甚至是在搞一种文字游戏。这种否定是符合赋体文章发展实际的。赋从荀子开始,发展到西汉,越来越成为文辞艳丽而内容贫乏的东西,他看到了这个事实,因此才发生了早期与晚年对赋的不同评价。那么,对赋评价的依据是什么呢? 《法言·吾子》中说: “景差、唐勒、宋玉、枚乘之赋也益乎?曰:必也淫。淫则奈何?曰: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如孔氏之门用赋也,则贾谊升堂,相如入室矣;如其不用何?”所谓“则”,是指法度、法则;所谓“淫”,是说侈靡、过度。意思说赋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度,这样便做到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徒有华丽的辞藻,却无正当的内容,就应该弃置不顾。而“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是“圣人之道”,即孔孟儒家的伦理道德,这也是“质”的含义。《法言》强调内容与形式并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尤其对内容更为关注,但也决不是一般的否定形式,还是在《吾子》篇中就有:“女有色,书亦有色乎?曰:有。女恶华丹之乱窈窕也,书恶淫辞之淈法度也。”原来“书”也应该讲究外表,但必须以不惑乱法度为原则。正是从这个观点出发,《法言》否定了“辞人之赋”,却肯定古代的圣人。 《先知》篇中说: “圣人,文质者也。车服以彰之,藻色以明之,声音以扬之,诗书以光之。”只有汤武孔孟这些先贤们,才真正做到了文与质的统一。这种观点是作者尊孔崇经思想的表述,也是对孔子“文质兼备”的美学思想的进一步阐释。

从文质兼备的美学观出发,《法言》对古代的“礼乐”特别推崇,认为礼乐具有平治天下的重大社会意义和作用。乐有“正道”、“淫声”之别,其实就是孔子说的“雅乐”、 “郑声”,君子“非正不视,非正不听”,因为“正道”可以培养人的美德,而“淫声”会使人恣意放纵,陷于邪恶,所以要对“乐”进行观察辨析。《法言》中的这种审美观与孔子的兴雅乐放郑声是一脉相承的。但它也不是兼收并蓄,泥古不变,而是“因而知革”,看到变化,这样就使得书中阐述的音乐美学思想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的因素。

在对文艺本质的认识上, 《法言·问神》中说:“言,心声也;书心画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声画音,君子小人之所以动情乎。”这里的“心”是指人的思想感情,“言”和“书”都是思想感情的表现,要想使人感动,就必须使心见诸于声、画,这种声、画也便“皆由于心”。 《法言》中关于文艺主情的美学观,在古代文艺美学史上是一种很有代表性的看法,许多作家、理论家都曾论述过,应该说这是审美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探索文艺本身规律的富于成果性的建树。